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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普惠制和外国贸易做法的运作

  301条款虽然有时候要求遵守国际程序,但法律并不要求美国政府遵守依该程序产生的结果,有时,甚至在国际程序正式结果出来之前,都可以任意采取行动 。这是美国国会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满的一个表现,但贸易法中的规定还是基本以协议中的争端条款优先的。
  其实,针对“不正当”或“不合理”的贸易做法在大多数的案例中只是一只唬人的纸老虎。自1974年301条款指定至1996年8月,共有106项请求被提交给USTR。差不多一半的案件,是通过双边协议和外国国家实践的改变解决的。只有10多个案件,美国政府最终采取了某种报复性的制裁措施。 审查请求的提出暗含着威胁的成分,主要是指不利于公众形象的威胁和潜在的进行报复的威胁,正是这些威胁的存在迫使外国政府能够与美国政府坐到谈判桌前。
  美国的做法是这样的,它不完全以某个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协定的规则来确定一项法律、政策或做法的不公正,不违反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违反也有时被接受。无论表面上打着什么标准的幌子,其根本的标准和唯一的标准就是国家利益。援用301条款还可以USTR所认为的“不合理”为由,这就给USTR很大的自由空间,单方面地确定何为不公平的和应该采取反措施的行为。每个国家行为出发的角度都是为国家利益,就像民法上认为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一样,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美国从其国内法的角度来判定外国贸易做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会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贸易法已经吸收了GATT规则的大部分思想和规定,这是历史决定的。所以日常工作中这一部分对USTR的需要主要是在协调和斡旋上,而不是象前文那样需要USTR做大量的工作。这一方面是我国在入世后的法律清理工作中所应借鉴的。如何与WTO规则相融合,如何在遵从规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国家利益,似乎是我们要学的一门艺术。而在此基础上,如何合理利用相关管理部门来做好协调,以最大程度实现国家利益,似乎也不应忽视。
  分析了这么多,但有个问题好像没解决,既然美国的做法是符合GATT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为什么各国不停的和美国打官司甚至打贸易战?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美国的做法虽然有些并不是对GATT和世贸组织的规定的根本违反,但对其他国家的利益是很大的损害,尤其像欧盟这样的庞然大物,它也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和措施,以保护其国家利益。也许,它的做法不如美国聪明,但美国由于在国际社会上早已成为众矢之的,所以其做法即使从客观上将是正确的,但仍会受到各国的攻击。GATT和世贸组织也不是美国的一家天下。而从另一方面来讲,USTR的很多行为也是对美国的做法的掩饰,这逃不过各国的眼睛,也不能老在GATT和世贸组织中占便宜。
  三、总结
  USTR对于普惠制的管理和对外国贸易做法的反应工作,是USTR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惠制的管理上,USTR在对于处理美国和各国以及世贸组织的矛盾方面充分展露了技巧,也许有些并不为专家所称道,但从实际角度来看,还是卓有成效的。而对外贸贸易作的反应,由于美国国内法和GATT以及世贸组织的规则在这方面融合得比较好,相对而言,USTR的处理矛盾的技巧并不是发挥得淋漓尽致,但其在管理和协调方面的工作还是很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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