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贸易做法
外国贸易做法中的外国是指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包括任何外国的执行机构,为关税目的而单独管理的外国的任何属地或领域(即单独关税区)。对于以上机构和区域,USTR都将之视为单独的外国。USTR要做出反应和采取措施所针对的不是所有的外国贸易做法,而只是某些贸易做法。这些贸易做法从总体上分为两类:“不正当”的和“不合理”的。“不正当”的是指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从而否定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中被赋予的权利,或者是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否定了美国根据贸易协定享有的利益,或者这些行为是不正当的;“不合理”是指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合理或歧视。301条款所指向的贸易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的后果,就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
对于什么是“不正当”的贸易做法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它有比较明确的界线。如果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国际法权利,或与其不一致,那么,这样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就是不正当的。与GATT规则相类似的是,所谓的国际法权利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且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包含的内容更广,它是包含以上各点但不限于以上各点。而该条款包括内容的上限,则由USTR进行控制。以防止与GATT和世贸组织的规定发生冲突。
对于什么是“不合理”的贸易做法,这里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不合理”并不是一定要违反了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或与之不一致才称为不合理,只要是该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或者法律、政策或做法的结合,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就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出口定向和劳工问题等几个方面。⑴市场准入方面包括拒绝提供公平公正地设立企业的机会,拒绝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市场准入机会,包括限制与商业利益的使用、实施或享用有关的市场准入,该商业利益来自受保护的作品、固定物或含有受保护作品的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⑵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和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美国称之为掩膜作品)、商业秘密和植物培育等方面,所谓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就是指根据外国法,非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取得、行使和实施这些权利的充分有效的方法。若该外国对知识产权提供了保护,即使该外国遵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中规定的具体义务,如果根据美国标准认为该外国提供的保护不是充分有效的,USTR仍会将之视为不合理的做法。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就是相关技术的载体是知识产权产品,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其技术贸易也相当发达,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也存在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如果外国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非歧视的进入市场的机会,也被USTR视为是不合理的做法。⑶反垄断问题主要指外国的企业和企业间所进行的系统的反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出发点不是纯粹的商业的公平竞争的角度,其后果会造成限制美国货物或服务进入该国市场的难度。⑷出口定向方面是指外国的贸易做法构成了出口定向,出口定向所带来的结果是对美国市场的占领。出口定向指的是一种政府计划,其内容是对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其集团实施一系列措施,协助该企业、产业或集团,使其在出口一类或一种商品是更具竞争力。这种做法当之无愧地被视为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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