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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普惠制和外国贸易做法的运作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USTR对各国搞的工人权利审议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国在工人权利方面立法的工作。但各国所实行的立法改革并不完全符合美国的要求,这主要还是由于各国缺乏政府资源以及立法和执法机构的腐败和缺乏效率。这在美国近年的GAO报告 中可见一斑,而上述的外国立法改革的典型例子就是加勒比地区。所以,美国也无奈的承认,尽管USTR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非常出色的,但仍有很多问题是非常难以解决的。
  在有的情况下,USTR对某些国家还会做一些额外的审查,大约持续一年的时间,以来进一步评估受惠国的工人权利问题。这样,USTR也有机会可以就该国进行的相关立法改革等采取的措施和该国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而在有的情况下,额外审查的时间可能很长,多达几年,而有时对有些国家的审查不断地被拖延,甚至出现不了了之的情况。所以,现在出现的情况时是虽然持续的额外审查可以使得审查更为周全,但持续的长度却好像失去了控制。针对这种情况,USTR也尝试着做出改变,以避免产生无法收拾的结果。
  USTR在对工人权利作出审查时,其一切程序和依据从表面上看都是十分公正和透明的。根据美国的法律,总统可以通过其行政机构,对某些特殊国家的工人权利问题实行豁免。但迄今为止,USTR还没有实行过这项政策,这并不是其不想实行这项政策,主要是由于其的歧视性实在太明显了,国际社会会因此而引起轩然大波。USTR不会从事这种违反其初衷的行为,其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完全可以通过上述内容中的“小动作”来完成。而表面上公正和透明性则完全符合GATT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也堵住了各国的嘴。这种行为虽然隐蔽性强,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满足美国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怎样处理好这个利害平衡,成为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总的来说,USTR对于普惠制的管理还是比较成功的,其的各种管理手段以及一些“小动作”我们不得不承认还是比较成功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是只能墨守成规,我国所追求的是自己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当然这是在不违背世贸规则的前提下。因此,美国的这些做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不也可以借鉴一下吗?
  二、USTR对外国贸易做法的反应
  USTR对外国贸易做法如何反应和采取措施是通过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第三分章加以规定的,其中最为著名的要属第2411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301条款 。在外国贸易做法存在“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行为,从而给美国公司或公民的美国商业利益造成侵害时,301条款给予美国公司和公民正式请求USTR加以关注的权利。USTR则有责任调查这些请求,帮助索偿并为美国公民提供补救,如有必要,最终向美国总统建议采取报复性行动。通过301条款的规定,由USTR对外国贸易做法进行反应和诉讼,从而把总统从这项责任中解脱出来,不过,USTR要按照总统的指示行事,这是在贸易法中一再重申的。这样的规定,使得对这些贸易做法的处理显得环节透明,同时由于是USTR这一对世贸组织规定非常熟悉的部门处理,也使得美国法与GATT和世贸组织的冲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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