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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普惠制和外国贸易做法的运作

  对各方意见进行审议的监督机关是GSP小组委员会。这个小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主要接受USTR的领导。该小组委员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议的公正和透明,也进一步显示美国要求的程序公平和正义。
  该审议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各种材料包括各利益集团的申请将被审议是否接受,以进入下一阶段。而在第二阶段中,被接受了的材料和申请将被作详细的审查,以确认该外国是否在给予工人权利方面符合美国的标准。在此基础上,USTR将作出书面的决定,并提交总统和国会,以备他们参考,来最后决定是否给予该国普遍优惠的待遇。在审议报告和书面决定中,我们可以发现,USTR的工作还是相当小心和谨慎的,只有在证据充分以及证据的时效性得到充分的证明的情况小,才会接受这些材料和申请,以作出该国是否符合美国的标准的决定。
  如果作出否定的决定,国会没有授权给予该国以普惠制。USTR将继续工作,对于这些材料和申请予以一定审查,如果出现新的申请或证据,则将重新审议,那样,就有可能改变原来的审议结果。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在USTR的审议中,申请等材料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可以决定审议的开始和变更。
  在所有的审议报告中,USTR都引用了1984年方法与措施委员会的有关于GSP立法的报告中有关于劳工标准的内容 。原文如下“委员会的目的并非是希望发展中国国家达到美国和其他高度发达的国家的标准。委员会只是希望能确认各不同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这一引用看似不起眼,但其实质上是美国在报告中对其所采用的标准的最大的辩护。通过USTR的这一引用,审议报告显得更加符合GATT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而不只是凸现美国的国家利益。这不失为USTR的一着好棋。
  为了进一步的满足之一需要,USTR在每份报告中只做摘要和汇总,而在1996年以前,在每份报告中,USTR都会将其所认为的外国对于工人权利的破坏的情况和USTR所作出的结论详细地阐述。但这样,很容易被外国抓住把柄,最后干脆把这些都删去了。而这些情况正好可以以USTR内部工作人员数量减少来做借口。这种务实的做法,即达到了目的,又不会落下话柄。
  (二)、工人权利审议成果及问题
  从规定普惠制的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要求希望接受普遍优惠待遇的国家至少是正在采取措施来给予工人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即所谓的“正在采取步骤”。如果能够符合这一要求,USTR才会决定向上申报,以让其继续享有普惠制待遇。在调查过程中,这成为USTR的重要工作,USTR开展大量工作,旨在证明受益国正在采取步骤以提供工人权利。在适用这一规定的过程中,USTR只需证明该国在上文所列的国际公认的五项工人权利中的一个方面正在采取步骤就可以了。而且,证明这些正在采取的步骤也并不是要求该国全面达到美国标准,只要在上文中所提及五类权利有一种被正在采取措施就可以了。而且,所谓的正在采取的步骤,其实根据以前的案例,并不立即要求有什么立即地改进和实施。换句话说,只要USTR认为该外国正在采取相关的步骤,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这正印证了上文所提的USTR的审查很多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更为有趣的是,在这些内部过程中,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等材料的标准是不列在审议报告中的。这些都证明了USTR的这些做法是应对GATT和WTO以及外国的一些较为隐蔽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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