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美国的这些规定也是颇有微词,他们通过GATT和世贸组织向美国施压,提出要求。美国对此深感不安,希望能够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通知机制,使得各国能接纳美国的做法。其实就是想通过一个机构来运作普惠制的管理,能使得普惠制的运作既符合美国的要求,又能从表面上显得是为了全世界的共同利益,符合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要求,其同时希望该机构能够与各国以及GATT和世贸组织保持良好关系,适时向它们进行通知,同时与它们进行协调,使美国的做法能为GATT和世贸组织接受,各国不表示反对。于是,USTR又当仁不让的承担起了这个任务。而从到目前为止的情况来看,USTR对普惠制的管理还是比较成功的。
由于对普惠制的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本文限于篇幅,将只对其中的部分加以介绍和论述,而笔者认为USTR对于工人权利方面的审议是最为突出的,因此,下文主要将围绕此点进行展开。
(二)USTR对于普惠制中工人权利的审议
1、审议的内容和程序
USTR 每年都会对各国的情况作出审议,以确定是否给予该国以普惠制。这主要是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申请等材料来做的,这一审议主要涉及该国产品和该国国内的多方面情况,其中包括对于工人权利的审议。这一审议已成为USTR较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其相关结果直接关系到每年大量的关税减让和优惠待遇。
在该审查中,工人权利的审议是十分引人注目的,因为其所受的争议最多。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下其内容。对于工人权利的审议根据美国法典第五分章第2462节和2467节。其内容主要是审议各国是否采取或是否正在采取措施,向该国(包括该国的任何指定区区域)的工人提供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而所谓的国际公认的权利,美国法律认为应该包括如下权利:结社权,组织和集体谈判权,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雇用童工的最低年龄,最低工资、工作实践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只有在经过USTR的审议,确认全面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的前提下,美国的国会和政府才会考虑是否给予该国以普惠制。因此,从内容上来看,对工人权利的审议是相当严格,甚至可以说是相当苛刻的。但由于USTR从中起到一个弹性的角色。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美国普惠制待遇给予的对象是美国所希望的。同时,对于工人权利的审议,根据美国法律上的提法,显得十分的符合GATT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为USTR采取该审议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使得美国可以更好的实现其国家利益。
对外国该方面内容的审议,USTR一直宣称是根据国内外提交的正式材料来进行的,这从表面上看毫无疑问是符合GATT和世贸组织的要求的,但实际上很多是根据其自身所作的主观判断和由美国相关机构所作并不充分的所谓调查和听取的有利害关系的美国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根据美国法律 ,如果任何利益集团对外国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即如果相关的利益集团认为外国在给予工人权利方面从可以得到的材料发现有不符合美国的标准的时候,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或申请以供管理机构参考,而一些热衷于工人权利和人权的组织更是在此方面乐此不疲,他们在USTR的审议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USTR的管理工作做的较为完善,这些情况如果不是对其程序亲自参与的话,很难了解到。这些情况,如果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其实也可以作为美国全面实现其国家利益的一种方式,而USTR正是这种方式的保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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