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对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时候,我国政府还可以注意:USTR所做出的决策并非其一家之言,其代表了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政府内部和国会内部的声音。要想在谈判中和USTR相抗衡,仅了解USTR的想法是不够的,而片面地仅对美国国内某些力量作调查和了解也是不够,但要想全面展开工作难度过大,因此,必须有选择的对某些机构的情况做了解。上文所提及的其他相关的委员会应该是其中的重点,因为他们最直接和USTR接触,同时也是各方力量的代言人,对其情况的关注无疑将对我国的谈判工作带来一定帮助。
而对于我国入世之后相关工作的借鉴方面,笔者想略为展开。从上文可知,USTR的成立是为了应对多边贸易谈判的专门化,即GATT的要求,而随着贸易谈判工作的开展,USTR逐渐在贸易工作的各方面负起了责。在USTR的协助下,美国已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贸易管理体系,而且这一套体制众所周知,对于贸易谈判和贸易管理是卓有成效的,尤其是在与世贸组织打交道的过程中,其能力更是得到彰显,而成绩也为各国所称道。这一点对于我国是有相当的借鉴意义的,因为我国入世不久,对于贸易的谈判和管理还处于一个相对不是很完善的阶段,那么,如何充分的结合国情和贸易的发展,在贸易的谈判和管理工作方面加强和完善,成了当务之急。而美国在USTR建立方面的经验,以及USTR的机构设置和运作都是很好的借鉴对象。具体来讲,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首先,USTR是应贸易谈判需要而产生的专门机构,其随着GATT/WTO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着。我国也是WTO的一个重要成员国,对于多边贸易谈判也有着自己的相关机构,但这些机构的发展不应仅根据我国自身政治体制和经济贸易情况来发展,更应该参考的是当今世界上经济贸易发展以及WTO以后的发展。随着贸易谈判的发展和需要的改变,我国应该对自己的贸易谈判机构不断地做出变革,例如是否使其独立,其相应的机构设置、拨款等等。
其次,在机构的内部设置和运作方式方面,USTR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我国很多机构办事效率不高,官僚作风严重,对经费的浪费现象很严重。这些问题USTR解决的比较好,这从上文的论述也可知道。当然,我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国情有着很大不同,但只要能结合我国情况和特点,对USTR的经验有选择的使用,笔者认为还是能起到一点作用的。
在听取其他部门意见以及工作中各部门的互动和协调事宜上,我国政府也可以学习USTR的做法,可以根据社会各界和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需求,设立相关的委员会,既对谈判机构的工作做出促进,也可以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要求。在部门的互动方面,我国也可以适当参考一些美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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