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的STR并非十分完善,其自身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与GATT和各主要贸易国打交道中存在一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它的职责范围不明和管理结构混乱上。于是,1979 年STR根据《贸易协议法》进行了重组,在职责范围以及管理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变革,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了其在国内政策制定和国际贸易谈判方面的作用。随后的 12188 号执行令将贸易特别代表改称为美国贸易代表,而机构的名称也相应的改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简称USTR )。
与其前身 STR 相比,新成立的 USTR 在职责范围上又有了 6 方面的扩展:
1、全面负责制定美国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
2、担任贸易协议和贸易政策事宜的主要发言人,并提供上述事宜以及贸易政策效果方面的建议;
3、与商务部协同负责维持和保护美国在各国际贸易协议中的权益,并监督美国所参加的各贸易协议的实施情况;
4、贸易代表同时也是进出口银行的副主席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并参加国家咨询委员会在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方面的工作;
5、负责发展与协调服务贸易;
6、负责直接投资事项,同时根据先前制定的谅解备忘录,协助国务院在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开展投资方面的工作。
根据12188 号执行令,职责范围的扩大同时带来了USTR 工作范围的扩展。USTR在此基础上运作了一段时间,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以及国际贸易形势的飞速发展,在多边贸易谈判等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由此暴露出规定中的很多不足。整个USTR依然显得不成熟。于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多边贸易谈判相关事宜,国会在 1988 年通过了《综合贸易竞争法》,对 USTR 的职责范围予以一定修改和扩充。
该法 1601 节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修改后的职责范围:
1、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包括商品问题,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直接投资问题)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
2、担任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
3、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
4、就产生于国际贸易政策和解释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和协调政策指引;
5、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
6、就贸易协议计划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并对其实施向总统和国会负责;同时就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议和与贸易协议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
7、贸易代表兼任贸易政策委员会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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