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发展及运作模式浅探
王亮
【关键词】ustr
【全文】
在美国整个对外贸易体制运作的过程中,负责谈判的政府部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不仅是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的代言人,更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者之一。而在这其中起核心作用的就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简称USTR ),它不仅是我国政府在进行国际贸易谈判时所直接面对的对手,也是我国在入世之后相关工作的借鉴对象。本文希望通过对该机构及相关情况的介绍,能对我国的贸易谈判工作和入世后的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USTR及其职责的发展历程
在 1934 年以前,国际贸易谈判通常是总统通过国务院来进行,再将最终达成的协议提交国会批准。随着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始,美国政府成立了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但由于该谈判的规模和重要性不断提升,使得主要负责外交事务的国务院和只能搜集信息的贸易协议委员会无法胜任该工作,于是要求建立专门机构从事贸易谈判工作的呼声甚嚣尘上。
这一问题直到美国《1962 年贸易扩大法》的通过才得以解决。该法要求总统指派贸易特别代表,同时规定必须建立跨部门的机构以便给总统在贸易协议方面提供政策咨询。 这样做不仅使上文提到的机构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使得国际贸易谈判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利益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也有利于美国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贸易特别代表第一次获得国会和总统的授权,成为美国对外贸易谈判的主要代表。在 1963 年,肯尼迪总统建立了“贸易特别代表办公室”( 简称STR ),将其作为直属于总统的行政部门之一,同时在华盛顿特区和瑞士日内瓦为其设立了两个代表处。
STR 在建立之后,主要负责代表美国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比较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使美国的利益在谈判的成果中得以较为充分的体现。
有鉴于这些成果,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 年贸易法》,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先前建立的STR的地位,并规定该机构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该法同时也对 STR 的职责范围有所扩展,出口商对外国进口限制的申诉等事项开始由其负责处理。在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后, STR 正式开始负责各贸易法项下的对外谈判事宜,这些法包括 《1930 年关税法》、《1962 年贸易扩大法》以及 《1974 年贸易法》。随后福特总统又发布了 11846 号执行令,将 STR 提升至正部级(cabinet level),成为永久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