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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更紧密经贸关系协议”初探

  (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对于补贴问题,ANCER是持反对态度的,任何对于出口货物的补贴或其他可能会对货物出口产生刺激的措施都是被该协议所禁止的,因为这和该协议的目标不符。在其他相关文件中,两国表示从1990年7月1日起不再对货物进行以刺激向对方国家出口为目的的补贴或其他措施。对于当时已存在于跨塔斯曼海货物贸易中的补贴,ANCER第9条规定应该以渐进的方式来取消。
  一旦出现ANCER所禁止的补贴,受害国可以根据协议第16条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当然,采取此类措施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只用当这种补贴真正对或可能会对国内产业发生协议所规定的损害时,这种措施才可以使用。
  该条规定具体如下:
  1、 反补贴措施的采取必须和世贸组织的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2、 两国之间无法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只有在上述情况都满足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而在采取措施之前,该条同时要求受害国必须提出如下证明:
  1、 补贴的存在;
  2、 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建立的阻碍;
  3、 上述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总体上来说,ANCER第16条与世贸组织的《反补贴协议》的内容较为接近,这不仅是上文所提及的内容,还包括对于调查过程中信息的披露以及通知等内容。除此之外,第16条还对第三国补贴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非关税措施的标准协调
  在取消了关税和数量限制后,非关税措施的标准协调问题成了两国要解决的当务之急。两国均认为非关税措施的标准协调将大大增进两国之间贸易的效率和竞争力,同时这种协调还可以避免许多措施被当作贸易保护手段滥用。
  ANCER的第12条要求各国对于技术规格、检测程序、国内商标、限制行为等方面采取一定行动进行协调。根据该条,澳新两国签订了很多协议和安排,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在1988年协议审议时签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谅解备忘录》(MOU)。在该备忘录中两国确认了对此的承诺:根据ANCER第12条要求的范围全面进行非关税措施的标准协调工作。
  1990年签订的《标准、鉴定和质量协议》(ASAQ)使两国在标准协调方面的原则更为统一,也使双方对对方的认证和鉴定更能接受。ASAQ同时也促进了两国在此方面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MOU和ASAQ的很多内容与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相同,而在不相一致的内容方面,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它们对澳新两国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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