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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406条 〔公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407条 〔裁定〕
  前款规定的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408条 〔撤销裁定〕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依照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原裁定。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409条 〔申请与管辖〕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410条 〔代理〕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第411条 〔鉴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412条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裁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对前款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第413条 〔裁定的撤销〕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新的裁定。
  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414条 〔管辖〕
  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415条 〔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以及发现该财产的人。
  第416条 〔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据民法的规定裁定无主财产的归属。
  第417条 〔主张权利〕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418条 〔撤销原裁定〕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撤销原裁定做出新裁定。
  第六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419条 〔范围与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节规定。
  第420条 〔申请〕
  前款规定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据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人应当提出票据的复印件或者足以辨认票据的事项,并释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有申请权的原因、事实。
  第421条 〔公示催告〕
  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的,应当做出裁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应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告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 人等;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 在公示催告期间逾期不申报即失权的后果;
  (五) 法院。
  第422条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对该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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