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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

  第345条 〔裁定的再审〕
  对确定的裁定申请再审,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编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选举案件
  第346条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347条 〔上诉与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的上诉与再审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48条 〔其他选举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对侵害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其他选举案件可以提起诉讼。
  第349条 〔适用普通程序〕
  选举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但不适用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十七章 票据诉讼
  第350条 〔适用范围〕
  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351条 〔禁止提起反诉〕
  票据诉讼,禁止提起反诉。
  第352条 〔转入普通程序〕
  在言词辩论前,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转入普通程序。
  第353条 〔证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仅限于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
  对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354条 〔不经口头辩论驳回诉讼〕
  法院可不经口头辩论以判决驳回诉讼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败诉判决后,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以基础原因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自提起票据诉讼时起中断。
  第355条 〔禁止上诉〕
  对于票据诉讼的判决禁止上诉。
  第356条 〔审理期限〕
  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357条 〔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二)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四) 支付令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或公告送达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358条 〔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359条 〔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第360条 〔裁定驳回〕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前两条规定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361条 〔计算机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可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具体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第362条 〔支付令〕
  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本法第339条(申请书之事项)所规定事项;
  (二)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363条 〔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在异议的范围内失去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364条 〔因送达不能失效〕
  支付令发出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365条 〔时效与费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诉讼时效自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计算。
  支付令因债权人异议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第366条 〔支付令生效〕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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