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
江伟;孙邦清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江伟 孙邦清〕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299条 〔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诉讼费用的裁判,不得单独提起上诉。
对于裁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提起上诉。
第300条 〔放弃上诉权〕
当事人可以放弃上诉权。
第301条 〔上诉期间〕
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对裁定上诉的,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
第302条 〔上诉的方式〕
上诉应当向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于5日内通知第一审法院移交案卷。
第303条 〔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应当明确对一审裁判不服的部分,并表明应当如何变更。
上诉理由应当表明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判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和证据。
上诉状有欠缺的,法院应指定期间命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驳回上诉。
未表明上诉理由的,逾越前款期间后不许再提出。
第304条 〔上诉不合法〕
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上诉。但如果可以补正,法院应当指定期间命上诉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驳回上诉。
第305条 〔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法院做出二审裁判前可以撤回上诉。若上诉状已送达被上诉人,撤回上诉需经被上诉人同意。
撤回上诉后即使上诉期未满也不得再提起上诉。
撤回上诉的,上诉人应当负担因提起上诉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法院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该费用的裁定,对该裁定不得异议。
第306条 〔附带上诉〕
被上诉人即使放弃上诉或者上诉期已届满也可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其形式适用第289条的规定。
附带上诉因撤回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而失去效力,但附带上诉具备上诉要件的,视为独立的上诉。
第307条 〔审理法官〕
上诉程序实行合议制,但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独任制的除外。
即使实行合议制,法院或者审判长可以指定法官一人就下列事项做出裁判:
(一) 撤回上诉以及放弃、承认诉讼请求;
(二) 当事人耽误期间;
(三) 诉讼标的额;
(四) 诉讼费用、报酬和其他费用。
(五)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法官裁判的其他事项。
第308条 〔审理的准备〕
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和附带上诉状后5日内应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在5日内送达上诉人并命上诉人就答辩状提出书面意见。
为公正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规定的准备程序进行审前准备。
第309条 〔审理范围〕
审理限于当事人上诉的范围。上诉的范围包括附带上诉的范围。
第310条 〔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
在上诉审不得进行诉的变更、追加或者提起反诉,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经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在上诉审主张抵销。
第311条 〔新主张与新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不得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 因第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而导致当事人未能提出;
(二) 事实和证据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发生的或者才发现的;
(三) 对在第一审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进行补充的;
(四) 属于法院应当司法认知的事实或者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五) 因诉的变更、追加、反诉或者抵销需要主张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六) 当事人在第一审未主张或者提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七) 如果不允许提出显失公平的。
第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新事实、新证据也不得在上诉审提出,但不许提出显失公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