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十个国家批准。(但是它要求至少30个国家加入才能生效)
(三)什么是如今世界的当务之急?
(1) 从我和全球各地的律师们(包括原、被告代理人)交谈来看,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世界迫切需要解决下列两个主要问题:A、采用切实可行的包装和重量的责任限制方案;B、公平的管辖和仲裁条款,即反对“天边仲裁”(SKY REEFER)。
(2) 什么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发生的?A、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丹麦、芬兰、挪威、南非、瑞典和委内瑞拉等国已经通过海上货物索赔领域的有关仲裁和管辖条款的国内立法。B、许多其他国家比如日本、新加坡和英国有着强硬的管辖权,他们倾向强制执行国内诉讼管辖和仲裁,而以此来反对“天边仲裁”。C、就单位责任限制而言,大多数国家相对乐于接受1968/1979年海牙/维斯比的666.66个特别提款权和2个特别提款权。
(3) 而美国这下子落单了,因为他既没有合理的单位责任限制规定也没有切合实际的管辖和诉讼的条文。
(四)加拿大对于贸法会草案的立场……让我们采用两种解决方法……快的和慢的方式。
(1)加拿大
海商法协会建议两种解决方案:由贸法会采取慢的解决方案,CMI采用快的解决方案。慢的方案由贸法会在CMI雄心勃勃的文本基础上继续推进,快的方案由CMI立刻就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A、管辖和仲裁;B、单位责任限制或者C、“实际承运人和履约承运人”和“港到港”方面提出修订案。
(2)加拿大政府,在贸法会的众多会议上,也提议由贸法会自身采用快、慢两种方案。
三、对贸法会草案的评论
(1)能把所有议题写进一个国际公约吗?
期望由众多国际公约才能涵盖的内容(如多式联运、流通性、电子商务、运费、优先权、控制权、运输单证、责任、交付等等)下子写到一个公约当中,是否期望太高,而不能在短时间达到目标?
(2)制定这样一个公约任务过于繁重
不仅是因为该草案内容试图包含九到十个公约才能涵盖的范围,而且在世界各国在止步于就港到港(1978年汉堡规则)及多式联运(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跟前,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航运贸易国家更还停留在1924年海牙规则,这现实吗?
(3)贸法会草案文本既不清晰又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