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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村社区与法律供给——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政治经济学>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页。

Robert C.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p.286.转引自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1页。

利他主义是所有道德观念的核心,它使损害自己的些须利益造成的不平可由道德满足来弥补,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维系社会的团结,而不必兴师动众地靠对簿公堂来锱铢必争。对于生产力不发达、资源有限的乡村社区来讲,道德比法律在某些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形成秩序。这或许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重“礼治”而轻“法治”的一个原因。

这里并未忽视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是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范围极小的“施舍”,它不是为每个公民“按需分配”的。各国皆如此。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许多问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在乡村地区,正式的司法制度往往不如那些灵活有效的调解手段更能维持日常秩序。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称:“一项独立的评估报告发现,在乡村地区调解机构享有很高的信誉,并成功地向穷人提供了费用低并容易使人接受的仲裁。在孟加拉国,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运用shalish(当地一种由外来团体帮助解决争端的办法),来帮助妇女和其他弱势人群(如低收入的农民)。一项1999年达卡的研究表明,曾经接收过非政府组织发起的调解的妇女,80%对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非政府组织能够用诉讼来支持调解过程,是调调解取得成功的一个决定因素。这些可选择的机制比起正式制度能够提供更多可预见的结果,这是因为社区调解比起法院判决更能熟悉案件的细节。”参见《2000/2001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世界银行/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第106页。

有一个案例:“148”的工作人员为了调解两户相邻农民多年来因为咫尺宽的宅基地纠纷而形成的怨恨和避免由此将引发的“械斗”,骑着自行车先后十几次奔波在十几里远的乡间小路,“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终于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了两家的纠纷,使之言归于好。见粟甲:《谈“148”精神》,载山东省司法厅编:《追求卓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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