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官员的话出自在阳谷县城召开的一次没有周广利参加的“周广利现象研讨会”。见王刚:《周广利告官——没完没了》,载《齐鲁周刊》1999年12月23日。
之所以说“得不偿失”,是因为维权的成本实在太高。小小的行政案件,标的额不过三五十元,官司赢了是赢口气,经济上的花费却合不来,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律师费下不来三五百。正义固然可爱,眼下的生计更是根本,收入微薄的小民鲜有财力和精力去运作现代法治精心设计的复杂机关。法律法规、典章律令、条例细则浩繁之极,看一遍也得耽误两个月的农活儿,一次律师费顶得上大半年的纯收入。
一位曾采访过周广利现象的记者写道:“据农民反映,一般的民告官案例,这些吃公家饭的法律工作者都不接。并且基层农村的大多行政诉讼标的仅为几十块钱,让律师为他们打官司是不可能的。”见王刚:《周广利告官——没完没了》,载《齐鲁周刊》1999年12月23日。
《秋菊打官司》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上演的一部电影。随后成为法学界一些学者观察和讨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视点。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失效”当然是的局部的,而且,这种失效是一种制度性的,不是只发生于个别场合的人为原因。
李庚元:《谈谈“148”法律服务持续发展的几个问题》,载山东省司法厅编:《追求卓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这不是批评,只是对两种做法的持续有效性略有怀疑而已。
这里再发一点“牢骚”:自近代以来,“现代化”成为中国这个古老的、有着独特文化气质的国度所必须的东西,法律制度尤其如此。不是因为文化的骨子里要求这样,而是必须这样,近代以来的景况就是这样。不同文明间也贯穿者“适者生存”的逻辑,“法治”话语的流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西方强势文化一次新的殖民。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建设,成就自然不可低估。但有些东西可以人为地改变 ,有些却不可以轻易地去改变。基于唯理主义的制度设计,往往产生与社会生活“不兼容”的问题。这是两个案例带给笔者的最初感想。倒不是藉此反对“法治”,而是说“我们在什么语境下理解法治?”,以及“怎样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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