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前面对案例的分析,我们的基本结论是:第一,在广大的农村社区,虽然存在法律供给(成文法、法庭、律师、检察官),但尚不能完全满足乡村社区的法律需求。乡村社区的法律秩序尚未完全建构起来。关于这一点,后文还将做深入的思考。第二,我们必须探索一种新的农村社区法律服务的组织形式,以为社区的秩序提供长治久安的保证。两个案例的意义无非是让我们发现这样做的必要性已经不可忽视。我们必须承认,两地的做法为定分止争、维护社区秩序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这将成为我们探索一种更为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基础。
从服务内容来看,“148”为社区成员提供了廉价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从其性质上讲,这种服务与时下国内经常讨论的社区医疗服务无甚区别,都是采取一定方式满足社区成员的合理需求而已。毫无疑问,政府在信息、技术、智力资源上的优势条件使得它为辖区内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得心应手,“148”模式的成功显示了对地方法律资源的重组带来的积极后果,也显示了这样做的必要性,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148”能够迅速在全国推开的原因了。作为一种非司法性质的手段,它在中国的意义与在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极为相似。[16]另外,对于“148”来说,尽管那些类似“送法上门”的积极行动[17]在今后可能会有所减少,但它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乡村社区法律服务的基本框架。即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解决小额民事和经济纠纷、即时提供法律知识服务的一种非司法性质的方式。它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从这一机构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这一点来看,它无疑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诉讼经济原则在经济较不发达的乡村社区有着特殊的意义。[18]在社区成员个人难以承担高额的法律费用时,这一领域的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是必要且合理的。这里本文所要强调的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能够使得社区成员有能力承受法律产品的价格,因此,“免费”倒不是必然的。在多数情况下,低收费是一种恰当的选择。我们已经提到,“148”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现在已经有学者着眼于“148”的持续发展问题对收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一位学者提出要把“148”法律服务分离为不收费与收费两个既区别又联系的层面进行分析。具体指“148”法律咨询等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接受的案件分流后,可依据指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这样做可以为基层组织办案提供必不可少的开销。[19]
其实,完全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免费的法律服务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可能发生的因指示或服务不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案件分流后收费的意义还在于,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被服务者的利益将有更为充分的保证。我们相信,通过价格建立二者新的关系将是一种富有眼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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