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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村社区与法律供给——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免费”。“免费”当然不等于法律服务本身不需要投入成本,只不过是经济成本发生了另人惊讶的转移而已,“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支出完全由政府负担,周广利则以自己的财产、时间、知识、体力和狭义之心支付了法律服务的成本。但他的侠义之心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乡民提供物美价廉的法律产品吗?恐怕仅仅靠休戚与共和乐善好施不能维持一种一般性秩序的存在。“148”和周广利的法律服务都是免费的,是因为它们降低了农民们法律消费品的价格而倍受欢迎。对于接受法律服务的农民来讲,这无异于“免费的午餐”。在这两个场合,本该等价交换的法律产品变成了颇具慈善意味的福利事业。[10]
    
   三、乡村社区的法治秩序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非语境化的、普适主义的法治理想在某些方面恐怕是不合时宜的,这当然不是为我们反对法治寻找理由,而是提醒我们在迈向法治之路时谨慎行事。[11]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2]我们必须充分从社会生活的现实中获得滋养和灵感,以使理性真正成为一种增进我们福祉的力量。埃利克森如是说:“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3]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治建设与规则转变同处于一个历史维度当中,其中的难题自然不少。法治要求规则具有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和适用上的一般性,而对时下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而言,确立新的规则恐怕是首要的任务,即在“法治”的指引下,建立一套现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体系,这样,民间自生自发的一些调处纠纷的规则和方式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成文法产生一些不一致之处。公民必须重新适应现代法律的需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总的来讲,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套运行成本高昂的司法体系之上的,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社区来讲,人们尚有能力承担这一昂贵的消费品,而对于经济较不发达的农村社区成员来说,则不是没有问题的。“周广利现象”与“148”的出现就是社会对这一问题的一种自发性调适。
  现代法律制度助长了崇尚个人权利的风尚,以至于传统的“君子不言利”观念也悄然瓦解,而实际上,乡村社区的许多不平往往是靠忍让舍利来弥平的。[14]这里提及一个有趣的事件,但愿不是多余:当周广利替人打官司忙得不亦乐乎时,他的所作所为招致阳谷县城的律师们一片非议:他为人打官司不收钱,图的是什么?这明明是不正当竞争。律师们的疑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职业阶层的普遍心态:不计回报地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不可理解的。但律师们的心态倒是不难被我们理解,他们是以此为业,有偿才是合理的。但这是否足以构成法律职业阶层指责周广利“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呢?我们关注的不是谁是谁非,而是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一场合,现代法治推崇的权利观念已经将传统的道德观念排斥在外了,周广利的助人行为竟为法律家们所责难,即以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核算为基础的正式制度竟然使得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了异己的陌生之物,这不啻是一个悲剧。“打官司不收钱,图个什么?”——这是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大门口向你开:“有理没钱莫进来!”怪不得小民申冤需另辟溪径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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