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以来的许多思想家在说明人的自由的依据时,多从自然法、人的本性、“原初状态”等虚设概念出发进行说明,而控制公共权力的依据,更多的是从“人性恶”假定出发,即假设人性恶,尽管不是人人都作恶多端,违法犯罪,但法律的预设必须以此达致完备,故制约机制必须有力,矫治体系必须严密,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然后得出应对权力加以控制的思想。[11]西方近代法治学说就是建立在其“人性恶”这一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以美国宪法为例,清教在欧洲受过迫害,因而对政府干涉宗教信仰戒心十足。更兼他们相信原罪说,性恶论,不相信任何凡人会是什么特殊材料制成,能够不被权力腐蚀,所以他们对权力也一贯非常警惕,具有反对权威,限制权力,不信任政府及其权力的传统。他们认定需要更多受限制的不是被统治者,而是统治者。他们处处设防监督统治者,使其难以扩展自己的权势,世袭更不可能,这为美国以后
宪法中的权力制衡铺平了道路。人性论的依据在推进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在知识上似乎总能给批评者提供种种攻讦的口实。毕竟,人性的善还是恶只是一个假定。
哈耶克对这一进路充满鄙夷。[12]作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述者,哈耶克无疑也对权力怀有戒心,也主张对公权力施以限制。他的抱负是避开人性论路径,为控权理论提供一个更为坚实的认识论基础。而且,这也事关其社会理论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是否牢固的问题。哈耶克无疑是成功的,立基于其“有知的无知”这一坚实基础之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在逻辑上圆满自足,在理论上显得更为扎实可靠。
哈耶克告诉我们:我们之所以需要市场经济和宪政约束之政府,不仅仅是因为自我利益会诱惑理性的政府行为者,而且因为,从认识论上讲,即使是利他动机的行为者也不能够以提高社会福利为借口干预自发产生的制度。我们可以在哈耶克对人类心智有限性的描述中找到他所提倡的对政府的幅度和范围加以宪制约束这一观点的最终依据。行为着的人类需要有宪制约束,因为,从认识论上讲,除此之外无以产生社会秩序。哈耶克的控权思想是立基于其知识论基础上的:当权者由于无法掌握多个人的“分立知识”,因此不能设定一个公认的统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哈耶克说:“休戚与共与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的通”。如果用强制手段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目标上,会使每个成员之间相互合作的努力受到破坏,因为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因为在扩展秩序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人,“如果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