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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4、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
  早期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秉持“消极管理”(passive management)的经营思路,先是投资基金产品谋取利润分红,后是参与基金托管获得稳定的手续费。随着基金业务的飞速发展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容,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active management)方向转变。银行开始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谋求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甚至有些银行本身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随着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用传统的私下收购方式已难以奏效,银行不得不以代价高昂的并购方式进入基金管理业。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实际上意味着银行由一般投资者和受托人向战略投资者和“话事人”的角色更替,意味着银行之间的竞争有相当部分可能在基金业务上展开。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1、可以缓解居民储蓄引发的过度货币沉淀,吸引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
  银行内积存的大量货币,既不能用于投资(缺乏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居民又不愿用于消费,难以创造社会价值,成为“死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货币沉淀。如果由商业银行参与发起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甚至由其直接管理基金,可以利用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市场公信力,吸引大量的储户将其存款转为基金投资,从而缓解严重的资金沉淀问题,为商业银行内的大量存款提供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
  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理财能力,拓展银行业务的新渠道,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商业银行涉足一个充满希望和机遇的新兴行业,充分利用其资金、信息、人才、理财、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和盈利机会,从而实现银行由单一粗放经营向多元精细运作的结构转型,全面提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3、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以新的利润来源扩充其资本金,改善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
  银行参与或管理基金投资,可以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实现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手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参与基金业务,不仅有效提升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把“死钱”变成了“热钱”(hot money),而且大大提高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在一些大银行中,基金业务甚至成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基金市场刚刚起步,为银行提供了良好的跨业发展机遇,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不增加太多投资的情况下,以固有的金融资产和资源从事银行、基金两种业务,增加利润来源。这样一方面既可以避免将大量资金用于贷款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又可以以新的利润来源冲销原有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
  4、银行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进入基金市场,有望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培养起银行作为新型金融中介的地位。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受我国法律、政策、观念等壁垒的影响,两个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货币市场资金不能以公开的、合法的渠道流入资本市场。众所周知,资金本身又具有追逐利润自由流动的特性,按资金流动的市场规律,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的货币市场资金入市推动,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就应该建立正常、合理的流通渠道,引导货币市场资金合规、有序地流入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两个市场的协调发展。目前,实现两个市场对接的最佳中介非商业银行莫属。在两个市场割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暴露出其天然的缺陷:资产负债业务在收益与风险上的不匹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日渐衰弱;支持银行资产的产业大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等,这些缺陷决定了商业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出货币市场的桎梏,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实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在金融一体化的今天,银行不宜固守其货币市场中介的地位,而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拓展其服务范围,涉足基金业无疑为银行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座有益的桥梁,使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能够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5、银行的参与使基金业的扩容和发展获得了可靠的后盾。
  银行作为实力雄厚的金融中介,可以在资金、技术、人才、网络、信息、业务拓展等方面给基金业的发展以相当扶持。在资金方面,银行殷实的储蓄存款无疑是基金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在技术、人才、网络、信息方面,作为国内发展最成熟的金融中介,商业银行较之其它市场主体无疑更有比较优势;在拓展业务市场方面,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但许多商业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已进行了全能银行的业务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这是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宝贵财富。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
  1、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具备了投资设立和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
  我国商业银行早已满足现有基金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具备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金雄厚,拥有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是其开展基金业务的可靠物质基础;近年来银行进行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使其具备了先进的信息交流平台,经营能力较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有过之而无不及;主要商业银行在海外的全能银行运作为其培养了精通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在中国的所有类型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无疑是发展最为成熟、市场信誉度最好、与国际接轨程度最深的主体之一,商业银行业早已采用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标准,确定了良好的行业自律准则,也是最早接受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金融机构之一,其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其它市场主体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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