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行政体系内的力量为什么能够妥协或者说怎么能够让其妥协呢?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布莱克提出的“法律合作社团 ”(7)概念表明,合作社团不但能够凝聚内部的力量,成为当事人一方力量的集合,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第三者的角色,通过与外部当事人的协商,自己内部不断地达成互相谅解并与外部达成妥协。因此,最后往往能够通过调解来达到目的。布莱克的这种观察也隐含着法律合作社团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集团诉讼的产生,因为法院处理纠纷毕竟受到多种限制,而且对抗制往往不如协商解决更为灵活和节约,当事人诉求法院也往往是自己无法解决才想到的救济手段。
就本案来看,拆迁户为数众多,如果能够联合在一起,成为类似此种法律合作社团的话,市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这种力量的存在,而不能简单地以自己难以承担责任为搪塞,否则引起社会动乱以及大规模的上访都是市政府所不愿也不敢看到的,那么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都会做出一定的妥协并以纠纷的最终有效解决、民愤得到平息为结局。实体解决的首要可行方法是市政府将征用的土地全部归还给拆迁户,其次由市政府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筹资赔偿拆迁户原有的房产损失。现实中,市政府也有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做法,如此做很符合常例。再次,市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行政手段给予一定的优惠。这种优惠尤其可以体现在对参与开发汽车城的开发商的弥补损失上。市政府如果完全没有与开发商达成任何协议,仅仅是行政指导的话,在各国法律中往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案中,市政府的过错已经超出行政指导的范围,但这种过错更难以通过法院来做出裁决。因此,唯有通过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具体协商策略的运作才可能最终有效解决。一方面,市政府仍然需要开发商们开发其他区域来推动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作为一定经济实力的开发商联合体完全有能量影响上级行政机关施加压力。
由上文可以看到,纠纷的解决涉及三方力量的互动与对比并因情境的不同而可以采用很多特殊的方法,限于篇幅与创作时间,本文仅仅以案例二为切入点做一肤浅的观察,就纠纷的解决机制而言,我们还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完)
【注释】 1、皮纯协、冯军:《
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2页。书中提到,“财政制约说”是西方国家责任豁免说的基础理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