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2、苏州市相城区国土资源局在2003年3月26日给案外人泰峰实业的《函》(证据1)及2003年7月31日的《关于对汕头市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中(证据3),明确表示“我区拟在贵公司14.99亩的地块上[土地证号为:吴县国用(2000)字第0013号,与原告地块相邻]开发建造高层写字楼”。经原告在区规划局查明,该处(包括原告和案外人泰峰实业两家的地块)的规划确是开发建造高层楼房[见证据11区规划馆中区整体规划大型模型的照片]。区发展计划局投资工贸科的刘义科长在原告的调查中证实该处实际不一定用于绿化景观建设。
  上述证据充分证实第三人与被告相互串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绿化景观工程”的名义,强行非法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实际将在该处进行高层写字楼开发,以欺诈手段违法骗取、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当围绕批文的合法性、拆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对于前述违法事实,被告不仅明知,而且部分违法行为正是在被告的直接参与下实施的,被告不仅未对第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也未履行对相计投(2002)第727号、相建规(2002)第343号及相地国拨(2003)4号等项目审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三、“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有关批文内容明显不一致、前后审批文件相互矛盾、工程四至范围不清,被告未经核实便将原与该绿化工程毫无关联的新苏虞公路99号地块列入拆迁范围,并违法颁发了拆迁许可证
  
  1、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项目批复内容“工程项目占地32亩,总投资额450万”。而相建规(2002)第343号文、相地国拨(2003)4号文中的占地均为“21.55亩”,该工程仅对原告及案外人汕头泰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远远超过450万数倍。32亩如何变成21.55亩,450万如何变成(至少)千万以上?是工程项目内容变更(需要变更审批手续),还是第三人恶意篡改工程项目内容,或者727号所批复的工程项目与第三人实际实施的项目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工程?被告迄今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相计投(2002)第727号文所批复的工程项目依法变更的证据,而被告对与工程立项用地面积、投资额均不相符的拆迁申请,未经核实便予以核准,其行为明显违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