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欺诈/强制拆迁/
【全文】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
非法作出<
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到庭.经认真研究全案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我们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弄虚作假,非法作出 “苏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益,理应予以撤消.兹根据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一 本案基本事实:
2000年2月1日丽人厂与吴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吴土让合(2000)第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任意侵犯..
2001年1月11日丽人厂取得吴房权证陆慕字第17001853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取得该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2001年5月丽人厂取得吴县市国用(2001)字第133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式取得该综地土地使用权五十年.
2002年9月22日第727号苏州市相城区发展计划局文“关于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批复。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善相城区生态环境,美化苏州市北大门,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经研究:同意由你公司负责在205省道北接线西侧建设绿化景观工程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绿化种植、景观小品、雕等,占地32亩。总投资450万元.该批复实际上是2002年底早已完工的另一绿化工程项目批复.
2002年9月23日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颁发相建规(2002)地字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
城市规划法第
31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用地位置;阳澄湖中路205省道路口;用地面积:21.55亩。批准文件:(相计投[2002]第727号);用地定点申请书;用地范围红线图;总平面设计图。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属早已完工的另一绿化工程项目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