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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相城区建设局违反有关拆迁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对拆迁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据相城区建设局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其仅对拆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了形式审查,即对作为拆迁依据的相关政府批文只做真实性审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不作审查。相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对相城区建设局所提供的证据同样只作了形式审查,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而对有关政府批文的合法性问题同样未依法进行审查。衣丽人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指出相关批文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并申请调取相关原始资料以查明事实真相,但相城区法院置之不理,无理拒绝了这一合理要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衣丽人公司的前述合理要求被拒、一审法院明确对本案中相关政府批文的合法性问题不予审查时,衣丽人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就相关政府批文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时,却被告知本案“已涉及相关政府批文的合法性问题,上诉人属重复起诉”。一边对相关政府批文合法性问题根本不予审查,另一边又非法剥夺衣丽人公司的诉权。相城区法院如此自相矛盾的做法,其目的无非是帮助相城区建设局及城建公司掩盖违法实施拆迁的事实。
  (五)、相城区法院在审理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中,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衣丽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诉讼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
  相计投(2002)第727号批复、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是相城区建设局作出苏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事实依据。衣丽人公司已于2003年11月19日,就上述三个政府批文分别向相城区法院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虽然相城区法院裁定未予受理衣丽人公司的起诉,但是,衣丽人公司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尚未确定;而衣丽人公司针对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因此,针对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尚未确定,本案应中止诉讼。相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相城区建设局(原审被告)在明知作为拆迁人的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征用土地的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与城建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并采用移花接木手段,假借“绿化工程”名义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强行对衣丽人公司实施非法拆迁,以开发建造高层写字楼谋取不当得利;其行为公然违法,严重侵害了衣丽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相城区法院置上述违法事实于不顾,作出明显不公的违法判决,对于这一错误判决及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理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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