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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拆迁许可申请中的“工程项目”本身及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政府批文是否真实、实质内容是否合法,是拆迁许可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颁发拆迁许可证及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审查的内容;而相城区法院却不顾事实强行认定衣丽人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第三人城建公司拆迁许可申请中的工程项目内容虚假”的上述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三)、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有关批文内容不一致、前后审批文件相互矛盾、工程四至范围不清,相城区建设局未经核实便将原与该绿化工程无任何关联的新苏虞公路99号地块列入拆迁范围,并违法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而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中对上述证明相城区建设局违法行政的事实故意回避,公然袒护一方当事人。
  1、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项目批复内容“工程项目占地32亩,总投资额450万”。而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中的占地均为“21.55亩”,该工程仅对衣丽人公司及泰峰实业的土地补偿就超出450万元数倍。32亩如何变成21.55亩,450万如何变成(至少)千万以上?相城区建设局对与工程立项用地面积、投资额均不相符的拆迁申请,未经核实便予以核准,其行为显然违法。此外,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用地的准确位置为“阳澄湖中路205省道路口”,衣丽人公司的地块在新苏虞公路99号,所处位置与该路口为泰峰实业的一块土地相隔;且该路口(205省道北接线西侧、阳澄湖中路南北两侧)的绿化工程已于去年下半年完工。
  2、相计投(2002)第727号、相建规(2002)第343号、相地国拨(2003)4号批复中均没有工程用地的四至范围,相城区建设局也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表明工程具体四至范围的附件材料。在相城区建设局提供的证据中,表明衣丽人公司的地块属拆迁范围的证据只有一张“规划红线图”。这张红线图根本不是“绿化景观工程”的红线图,且红线图范围与城建公司申请及相城区建设局核准的拆迁许可范围相矛盾:
  (1)衣丽人公司的土地面积10.368亩,北邻的泰峰实业的土地面积14.99亩(两地块之间还有数米的共用通道)。而工程占地面积为21.55亩,并非占用两家全部土地。该红线东侧与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现有绿化带的中间有近10米的间隔,此种所谓 “绿化工程”完全违背常理.
  
  (2)规划红线范围只占用了衣丽人公司部分土地,地块东侧部分土地不在红线范围内,城建公司的申请及苏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范围均“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这表明拆迁范围限于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但是,在城建公司及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确定的拆迁面积为“建筑面积2439.54平方米,占地面积为6912.10平方米”,包括了衣丽人公司全部的土地面积,实际拆迁面积超过规划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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