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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二、法律分析
  (一)、相城区建设局及城建公司政企不分、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无效。
  1、原审已查明:拆迁申请人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的股东为相城区建设局(原审被告)和相城区交通局;城建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是相城区建设局的分管领导江兴发(为国家公务员);原审第三人的董事长蒋某是相城区副区长;原审第三人的副董事长顾某身兼相城区区长要职!城建公司的办公用房由相城区建设局无偿提供。
  2、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而成立于2001年9月的城建公司由相城区建设局与相城区交通局投资兴办,相城区建设局主管动拆迁业务负责人更是在城建公司任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实际负责经营运作)。城建公司与相城区建设局政企不分、经济利益密切相联,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3、2001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相城区建设局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等的管理工作,并受委托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不仅违反规定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自行经营,而且为谋取巨额不当利益,相城区建设局与所投资公司(城建公司)串通,以“绿地景观”工程的名义,向城建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城区建设局为了部门利益,利用手中职权,“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其违法性至为明显。
  因此,无论是作为拆迁人的城建公司,还是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相城区建设局,其主体均不合法。原审法院的判决虽承认了上述事实,却未依法做出其主体违法的认定。
  (二)、相城区建设局与城建公司恶意串通,假“绿化景观工程”之名,实际进行高层写字楼开发,以欺诈手段违法骗取批文、非法收回土地并核发拆迁许可证。
  在相城区(尤其是区政府各部门中)这已是众人皆知的客观事实。在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中,为揭穿作为被告的相城区建设局及第三人城建公司的谎言,衣丽人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1)2003年3月26日相城区国土局致汕头市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实业)的《函》;(2)2003年4月3日王根元与城建公司、元和镇三方就拆迁事宜的“谈话录音”;(3)2003年7月31日相城区国土局、元和镇政府“关于对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此外,根据调查发现(1)相城区规划馆中展示的“区整体规划模型”显示:该地块的规划就是建造一座高层写字楼(该建筑模型与相城区建设局提供的规划红线范围完全相符);(2)“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项目批复”及“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批文根本与本案争议地块无关,是相城区建设局及城建公司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将其作为依据的。衣丽人公司两次向相城区法院提出调取上述批文原始材料的申请,均被以“该证据属被告举证范畴”为借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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