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四)----人权的普遍保护
姜峰
【摘要】人权国际化的实质是为保障人权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国内保护的新方式——国际保护。承认国际人权就必须承认民族国家的主权是有限的,否则就是对国际人权的根本性误解。基于前节对人权主流精神的理解,作者认为人权与民族国家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因此二者不可能并肩作战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人权法本质上还是公民警惕权力侵害、捍卫自由和权利的屏障。
【关键词】人权 国际保护 主权 人道主义干预
【全文】
一 “人权”与“主权”之争
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一个重要根据在于人对人权的享有不以特定国家的公民资格为前提。从这一点来看,人权的依据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而是超越法律的良知、人作为人的同类感。人权进入国际法是二战之后的事情,其直接背景是法西斯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对人类所造成的深重灾难迫使人们做出反思:仅仅有人权的国内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大大低估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侵犯人权行为中的破坏力,这种破坏力不仅对本国人民,同时也会对他国人民构成巨大威胁。因此,人权客观上需要一种超国家力量以对民族国家的权力进行制约,这就需要人权保护的世界性屏障。正是在此认识基础上产生了国际人权法的一系列文件。
在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尽管有些国家利用人权推行霸权主义,但认为国际人权对于主权造成了威胁还是一种有害的观念。否定人权在价值上高于主权,等于否定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绝对主权”观念本身就是与保障人权矛盾的。因此,必须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修正。因为,一味强调“主权高于人权”,等于在事实上否定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则国际人权法的存在根本就是多余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讨论人权国际保护时不放弃“绝对主权”立场,恰恰误解了国际人权法的初衷——作为不同于国内保护的一种新方式,国际保护恰恰是以民族国家为主要防范对象的。因此,国际人权法的观念根本不可能认同那种对民族国家保护人权的能力给予充分信任的论调。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当下激烈的所谓“人权与主权”之争的问题出在哪里。人权与主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它们对于人类社会都是重要的,如果争论围绕这一点展开,则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事实上,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争论在很多场合已经被偷偷置换为人权与“治权”的争论,[1]并以此来获得同情和支持。主权永远属于人民,人民决不会反对任何保护人权的举措,而政府等国家权力组织只享有人民委托的“治权”,它们既能保护人权也能践踏人权。以“主权”(实为“治权”)至上为理由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是假定人民与国家的一致性不言自明,假定了权力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总是负责任的正人君子形象。这一假定显然已经把争论本身的事实基础瓦解了,因为,人道主义干预引起的人权与主权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自身践踏人权和国家对于侵犯人权的事件无能为力的事实相关的,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作为“治权”的主体已经背离了其应有的责任。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只会对作为“治权”主体的权力当局构成不便,而对作为“主权”之享有者——人民,怎么会有损害呢?人权观念本质上没有对民族国家体制构成挑战,而是试图增强这一体系的合法性。保障人权的压力,无论是来自于国家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应被视为是增加民族国家合法性的积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