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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三)----人权外延膨胀的危险


关于社会保障权利中的不平等,参见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姜峰:《论我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见高默波:《人权:如何叙说?》,载《读书》2001年第七期,第72页。

作者在文中详细列举了国内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1.供述义务与保持沉默权的冲突;2.户籍管理法规与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冲突;3.劳动教养法规与人身自由和司法权利的冲突;4.特许制对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限制;5.工会法对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的限制。详见王德志:《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59~63页。

也正如前文提及的,作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的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直接效力是最近的事情,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不能作为公民在法庭上可以引为依据的文件,实为宪法的悲哀。

1972年他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没有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发展权相联系。见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64页。

韩德培、李龙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364页。

国际人权文件主张或者反对某种权利观念,不是我们作理论探讨的指导,它们只是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而非讨论的前提存在。

非统组织文件CAB/ LEG /67 /5,第4页。

西奥·冯·鲍温:“人权和发展,联合国的经历”,福西塞:《人权和发展》,麦克米伦1989年版,第124页。

真正的发展恐怕只能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及维护个人自由来实现。自由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已经为诸如亚当·斯密、约翰·密尔、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等众多的思想家论述过了。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第124页。《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就是由第三世界的这种外部自决理论产生的。

参见夏勇:《研究乡民的公法权利 》,载《读书》2000年第4期。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79年3月2日以决议]形式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明确把发展权的主体包含进了国家及其组成成员个人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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