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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三)----人权外延膨胀的危险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76页。

大须贺明:《生存权论》,第19页。

《魏玛宪法》看来不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魏玛宪法》关于国家以公益的名义强制组建公共经济组织并以税收方式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解,把被集中的社会财富分割出一部分施于贫困者的规定,使国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国家开始大有作为。《魏玛宪法》的这一特点曾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建立后如何处理生产资料提供过借鉴经验。但在德国实行的结果,导致了后来给全人类的生存带来灾难的法西斯主义。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第176页。

如巴西雅瓜拉镇的一位穷人说:“当他们帮助你的时候,他们把你当作乞丐看待……但是我们不是……我们纳税……政府的行为必须透明化,税收收入必须交纳……他们发明了这些无用的条条框框并攫取我们的钱……”;“有些官员接待我们,其他的不。真可怕……他们滥用权力……他们像对待狗一样对待人……市政当局只为社会高层人士服务……”(摘自厄瓜多尔埃斯梅拉达斯的一次分组讨论)。见《2000/2001世界银行报告——与贫困作斗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01页。

见《2000/2001世界银行报告——与贫困作斗争》,第101页。

昂山素姬:《自由、发展与人的价值》,在1994年11月21日在马尼拉召开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大会上的演讲稿,载刘军宁、王焱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版,第179页。

对166个国家1997~1998年的统计比较表明了法治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法治状况好的国家人均GDP也高。见《2000/2001世界银行报告——与贫困作斗争》,第105页。

见《2000/2001世界银行报告-与贫困作斗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13页以下。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696页以下。

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政府认为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是自己的天职,这种善良愿望却不一定导致好的结果。以中国的基层为例,许多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告诉农民每年种植什么才会致富,农民被视为没有决策能力的木偶,只须听从政府指挥。其结果可想而知——瞎指挥导致了对经济的破坏,因为政府的官员们根本无须为自己的无知负责,他们年复一年地这样做,他们因行为本身——而不是结果获得升迁所需的政绩。偶而成功的地方会被作为“经验” 、“先进典型”大肆宣传,于是这种作风更加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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