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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三)----人权外延膨胀的危险

  在造成极权主义的危险方面,对发展权的主张相对于生存权优先论有过之无不及。发展权主张会导向人们对接受一个“全知全能”国家的统治丧失戒备之心,从而对人权构成更大的威胁。这种类型的国家的政府将掌握种种技术性的控制手段,成为一个庞大社会经济工程的操作者,政府自信是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社会、市场和个人的自由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力量。而且,对发展权的人权地位的强调,使得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削弱了,甚至为压制个人权利提供了高尚的理由,而人权观念自从产生那一天起主要的防御对象就是政府(公共权力)。一味强调“发展权”的论调正在使这一人权根本内核逐步瓦解,这无疑是危险的。或许我们可以当前的中国农村为例,农民权利的衰微是一个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状态,这不能不说与“发展”诉求胜过权利保障的观念有关。一位学者在“重访乡村”后谈到:“即便是住进了瓦房吃上了细粮的农人,一谈起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也往往一脸茫然。……他们只是在炕头给你摆出一件件不合理的摊派、一项项不合理的负担、一次次不合理的干部调配、一桩桩不合理的案子。从这些‘不合理’的诉说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建构一种自己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的期待。”“他们(农民)与乡村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因此需要重新加以考虑。”[32]
  发展权的拥护者认为这项人权的主体除国家、民族、人民之外也包括个人。[33]作为个人的发展权也似是而非,看起来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完全可以由现有的诸种权利与自由代替,因为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据“发展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庭。
【注释】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南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组织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36页。

本文无意接受那种把“人权”和“基本人权”概念在不同场合区别适用的做法,因为,所有被称为“人权”的权利是应当受到一般性保护的。“基本人权”的成为习惯上指那些特别重要的、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这一概念仅仅指那些符合前文所述的人权的特征,那么可以说这一概念是等同于“人权”这一概念的。

徐显明:《对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之解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到了197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社会国家间往来的增加,国际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国际法的“超国家的”或“人类共同法”的现象也日益显著,因此,国际人权之内涵,已经渐非国际人权公约所定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市民的政治的权利所能涵盖。而是所谓“第三代国际人权”的思想概念和典章法制,就逐渐形成并展开。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编辑的《信使》上发表了《三十年的斗争》一文,将发展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

参见:《法制日报》2001年9月16日 。

Leon Trotsky,The Revolution Betryed(New york,1937),p.76. 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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