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权的发展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2年正式提出的。[25]发展权“是随着战后亚、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彻底摆脱帝国主义的 ‘新殖民主义’统治体系,积极争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民族民主运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6]。发展权充分表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需求。的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所有这些国家的根本任务,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反思发展权的理由。对发展权的讨论,正如本文讨论其他问题时坚持的态度一样,不应局限于既有的国际人权文件。[27]
原塞内加尔总统桑戈尔曾指出:“我们关于人权的总体观念是以发展权为标志的,因为它将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融为一体。”[28]可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此处“融为一体”实与“混为一谈”无异。将发展权纳入人权家族,实在是增加了人权概念的混乱,我们必须清楚,人权并非是一个可以包容一切法律的或非法律主张的大筐。
西方国家对发展权多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所谓发展权只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经济和社会政策,至多是一项非法律性质的“职能原则”,而不是独立的法律权利。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发达国家同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是一种政治、经济和道德的承诺,而不是在履行法律义务。在1986年讨论发展权利宣言的会议上,德国代表认为宣言损害了个人权利;美国代表认为宣言扰乱了人权的正常秩序;英国代表则声称,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促进人权联系在一起是错误的。[29]
我们主张发展权不是人权,决不是怀疑发展的目标,而是必须清楚人权到底是一种有待实现理想的目标,还是一种最低的标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甚为重要。人权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以什么态度对待公民,对于国家来说,人权不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想,而是必须即刻兑现的最低标准。说发展权不是人权,并不是否定发展作为一项目标的美好品性,而是发展权实为一项指向未来生活的“政策”,它仅仅具有政治宣言的功能,这从发展中国家的一系列主张中可以得到说明。例如1974年5月1日联大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中称:“每个国家都有权实行自己认为对自己的发展最适合的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不因此遭受任何歧视。”[30]也许有人会反驳:发展权本来就是作为一种政治意义的人权来主张的。这一点并不能使它逃避批评,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我们把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的称谓更是有问题,我们对人权的诉求怎么会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而没有法律的含义?
作为人权的发展权,在法律上没有可诉性,充其量是一种政治主张。《曼谷宣言》指出:“鉴于南北之间与贫富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实现发展权利的主要障碍在于国际宏观经济层次。”这说明,发展权是被其主张者主要作为一个经济问题来看待的,其基本含义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发展权,消灭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改善全球经济环境,而并不与“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直接相关。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发展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事,而且赋予发达国家相应的义务。《圣约翰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通过适当机制实现这一权利”。于是,发达国家成为发展权的义务主体。就此,文森特的评论恰当地指出了发展权存在的问题:“第三世界的理论通过外部自决原则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各个民族、种族或国家反对外国剥削者的权利。这种理论的问题是它背离了个人权利所必需的寄托。如果有关人权的争论主要集中于这种外部问题上,那么其内部方面的问题就会消失。尊重人权的义务就会被输出国外。在国内,个人和集体就会被剥夺使用普遍语言批评他们自己的社会制度的权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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