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的漠视还来自于一种极为错误的思想,即将自由视为一种少数人的奢侈品,在这些人那里,自由成了仅供人消费从而可有可无的东西。一位论者说:“政治思想范畴的人权——比如言论和出版自由——对于不愁吃穿、会舞文弄墨的人比较重要。”[22]这种论调,基本上无视自由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尽管此一思想已经由密尔、弗里德曼及哈耶克等人进行了深刻全面的阐述。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考察结论是:我们对自由权的漠视是显然的。一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个人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思想和良心的自由。在我国,虽然‘仅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不受干涉的持有主张还没有上升为宪法权利”[23]。对自由权的漠视不仅体现于立法上的这些明显缺陷,这种观念的危险还会深深影响司法,即对涉及自由权的法律条文的限制性解释上面。公民的自由有可能被大大压缩。[24]
民主先于政府,自由则是讨论的前提。对保障自由之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必通过与其他权利的比较获得,在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在民主基础上保障公民自由乃是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否保障自由,不是一个政府可以选择的策略性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政府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时下,人民的生存状况不佳常常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做推迟民主进程的理由,这个问题本身就错了。因为,这一态度意味着人民为了所谓的生存权可以接受一个不具合法性的政府来实施统治,而一个这样的政府又是怎样获得对人民发号施令的权力的?
生存是一种事实状态,而生存权是一种法律状态。如此区分的意义在于生存先于自由的事实关系不能换言为在法律上生存权优于自由权,而一切关于生存权优先的论调无一不是立基于这一隐蔽的错误基础之上。而且,人们在考虑生存权与自由权谁为首要时,已经预设了一个错误的假定:二者在一般场合是矛盾的。这意味着,要么是在不自由下的生存,要么是在不生存下的自由。我们说,只有在二者必选其一的境况下我们才作出类似于赌博的选择,而事实是:即便二者存在矛盾,也只是在特殊场合,二者在一般场合是一致的。而我们据以判断的依据,应当是二者在一般场合的一致关系。那些坚持认为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或自由权是首要人权的说法都无疑建立在这样一个错误的预设之上,即以二者在特殊场合的矛盾关系代替了二者在一般场合的一致关系作出了这类判断。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在“不自由下的生存”和“不生存下的自由”之间作出选择,当然前者更加符合常识的意义。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已经面临这样一种“生死抉择”呢?如果真的到就连了自由赖以存在的生物学条件都不具备了,那么权利话语本身就是多余的,因为讨论自由权问题本身就已经排除了绝对贫困的状态。
本文无意以主张自由权优先的方式来反对“生存权优先论”,尽管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也许会犯与批评对象同样的错误。确立哪种权利优先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皆为法律所保护。只要能够清除隐含在“生存权优先论”中的那种危险的但也许是源于善意的极权主义倾向就可以了。我们须记得:没有自由,生存的“权利”诉求就成了略显体面的乞讨。
3.被称为“人权”的发展权
第三世界国家对发展权的人权地位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替代而不是补充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理解,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它可能带来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