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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三)----人权外延膨胀的危险

  有些人士主张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前——这些权利来自一种反映在某种生产方式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也是东西方人权观的一个分歧。我们主张,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如何并不是有无人权的条件,因为人权是一种“不附带义务”的权利,只要他是人,就享有人权,无论他是资本家还是雇工。也正因此,那种将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些总是需要作出积极行为的权利种类置于人权重要位置的观点,总是与人权的“不附带义务”有矛盾的,很难将其归入人权的范围,因为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更多的与个人的积极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有关。而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不同人行使时可能是有冲突的,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甲的权利的实现之际可能就是乙的同样权利受到限制之时,难道这是事实上的侵犯人权?而作为义务主体的政府恐怕永远也作不到满足每一个人的诸如就业权之类的所谓社会权利。
  因此,关于人权外延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是:人权应该侧重于“享有的权利”,它与那种“自然权利”的传统相联。只有这类权利才能是平等地为人享有的,而经济社会权利则有下列弊端:它们的实现取决于特殊社会的条件,并且需要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这在客观上加剧了人与人的不平等;由于对这些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是基于特定的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它也增长了人们在理解人权概念上的分歧;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利主体付出积极义务,而人与人在履行这些积极义务的能力上是有差别的,因此,人权的不平等就成了一个自然的后果。
  由于人权是一种“享有”的权利,它主要靠义务主体的消极无为来得到实现,因此,人权是一种即刻可以实现的权利。这也是人权的一个特征。为什么要求是即刻实现的?因为,消极无为不需要任何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如果需要付出积极努力才能实现,义务主体可能永远都难以履行,因为这将取决于他的行为能力。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满足往往取决于一种有待改进的政府能力,权利主体总是需要等待,而且需要冒不能实现的风险。如对健康权的满足就取决于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我们说,这类人权并不是显示了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否符合正义的观念。即使这类权利无法满足,我们也很难称之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普遍适用性是与人权的“不附带义务”特征相联系的又一特征。“享有的权利”可以使所有其他人成为义务主体;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只能以政府为(积极)义务主体,对政府能力的观念是多样的,于是它成为产生人权概念分歧的重要根源。生存权的问题在于:提供生存是需要付出积极义务的,它绝对依赖于义务主体(通常是政府)的行为能力,而政府是否拥有这一能力是有疑问的,而且,即使政府(因为困窘)没有能力履行维护公民生存的义务,我们也很难说这是恶劣的人权事件。维护生存,在本质上属于一个人自己的事情。
  第三世界主张的人权不同于西方人权学说,而且从总体上来看来总是回避将他们的理论立基于“个人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仿佛它给西方世界带来的裨益毫无可取之处。“个人主义”在我们这里声誉不佳,人们经常不假思索地把它与令人厌恶的利己主义混为一谈。人们可能会认为,第三世界的人权观对西方的背离是有逻辑可循的,他们的逻辑是用几代人权思想来表述。必须承认,当下这种把人权史解说为“代”际理论的论调颇为时髦。他们认为,一代人权孕育另一代人权,即先有消极权利,而后是积极权利,最后是“社会连带”权利[4]。这一观点认为,人权的第一代主要指“某些政治和公民权利”,即个人的自由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指那些需要国家积极参与来实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而第三代人权则包括“和平权、争取一个健康的生态平衡的环境权的权利以及共有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权利”和“发展权”[5]。现代人权谱系本不具有“三代人权”所说的那种明显的时间序列,后者仿佛认为不需要前一代人权的完成就直接可以拥有后面的人权,称为人权的第三代。主张经济社会权利及“发展权”优先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思想是那种“人权始于吃上早餐”的思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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