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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二)----人权主体扩张的危险

     三、 后代的人权
 关于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一般的理解只限于当代人之间。如果人权只为当代人服务,则后代人可能会受到当代人的威胁,这是就当代人可能会破坏后代人的生存条件而言的,如环境、资源等等。后代人尚未存在,却必然会存在。我们可以承认这样一个命题:后代人享有人权,是人权的主体。这里的后代人,指的是具体的作为个人的后代人,而不是作为集体的后代人。也许在本文中讨论这样一个命题似乎与本文其他部分的“好战”色彩有些不一致,但在作者看来,后代人享有人权乃是人权主体普遍性命题中的应有之义。
  我们在前面谈及权利话语对于处理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的关系何等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观念在任何方面都是无可非议的。下面的讨论将试图拓展人权主体的范围,其基础就是对现有权利观念的一个批判性反思。权利观念的本质在于一种为利己的要求提供合法性理由,这样,从长远来看,由于没有一种相对的观念,对利己的诉求必然会导致对于公共资源的消极影响,因为接受权利远比接受义务和责任更容易。原因在于,过去及现在的人们主张权利,是在一种横向的维度(当代人范围)上展开的,在这一维度上,权利主张只要没有遭到反对,就是合法的,就是可以实现的,唯一的反对只是来自于当代,而且只是来自于那些有反对能力的人。然而,当权利被以一种抽象的、普遍性的话语宣称和主张的时候,其肯定性后果对于现世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带来益处。因此,一种权利主张是否能够成为合法的权利,在于受益者的力量是否超出了不受益者的力量。(从权利主张到合法权利的过程,在一般看来,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权利观念之所以很快得以形成,原因在于当代人利益的一致性,或“大概的一致性”。因此,“权利”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人类掠夺自然和逃避责任的理由,从而也是人类自身危机的根源。当然,权利概念也不反对“责任”和“义务”,但这些概念都最终是为权利服务的,他们在遏制权利理念中的那些消极后果方面的功能是有限的。应当在权利观念中加入一个考量的维度——纵的维度,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维度:现有的资源归于现世和将来的人类共有,从道德上讲,现代人只有权享有其中的一部分份额,因此,我们“无权”浪费资源,因为他们也属于后代人。基于此,本文引入“后代的人权”概念。
  “后代的人权”命题之含义,需要我们回答当代人在哪些方面与后代人发生联系,以及这些联系的意义。当代人与后代人的联系,首先在于那些为他们所共有的自然资源。前人为当代人留下了丰富的文明成果,连同我们当代人的创造,这些都将留给后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我们独享与后代人共有的资源的正当理由。加纳一位著名的酋长曾经说过,“我认为,土地属于一多数人已经死去、少数人还活着、无数主人还没有诞生这样的庞大家族所有”[20]。自然界提供给人类的资源,任何时代的人都有享用之权利,这一判断的理由除了在于我们的理性信仰和对于后代的责任感外,还在于:我们今天之所以可以滥用资源,仅仅是我们能够做到,而非应当如此。如果我们已经在人权归于所有人享有这一观念上达成共识的话,我们有什么理由反对将来的人们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呢?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欲望的无度增加,造成了对于资源的过度使用,使得不可再生资源面临枯竭,使可再生资源遭到毁灭,人类生存的条件愈加艰难。因此,当我们承认人权的精神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时,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和谐也是应有之义。其次,除自然资源之外的环境也是我们与后代人的共有财产,而人类对环境的各种物理的、生物的、化学的破坏,已经使人类生存繁衍的家园日益面临威胁。“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已经成为当代人普遍的心理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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