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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二)----人权主体扩张的危险

  时下那种把人权的享有按照 “阶级”归属加以区分的方式与我们所主张的普遍主体是不一致的。[3]普遍人权不可能建立在阶级分析的结论之上,人权观被划分为 “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诸种态度是有问题的,主张人权的阶级性本身是反人权的,并与人权的平等要求直接相悖。人权的享有固然不是绝对的,但依据一种与法律无关的政治标准区分人权则是非法的,反人权的。“今天这一代的青年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成长起来的,即无论在学校中或在报纸上,都把商业企业竞争看成是不名誉的,把赚取利润说成是不道德的,把雇佣100个人视为剥削,却把指挥100个人说成是光荣的。”[4]这段话是哈耶克在20世纪40年代说的,看来也适用于我们当下的状况。贴上“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标签是简化和拒绝思考的有效方式,却也断送了我们获得思想营养的途径。
    二、 “集体人权”问题
  从人类制度文明的演进来看,权利主体的不断个人化乃是进步的特征,而今这一景况受到了所谓集体人权的侵蚀。本文承认人权主体由特殊主体向普遍主体的过渡,并不意味着赞同这一主体的无限度扩展。时下人权的主体已被扩展到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地步,这一状况是伴随着民族、法人、种族甚至国家等集体成为人权主体之后到来的。[5]当然,主张集体人权的学者在发达国家也为数不少。[6]
  人权的本来涵义是通过强调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为个人筑起一道防阻侵权的堤坝,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主体而存在,使得人权的最大敌人——国家——处于一种消极的地位。[7]民族、种族也无更加优越于个人的地位。“集体人权”观念的危险在于,在个人之外又树立了一个人权主体,从而使得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至高无上地位受到动摇,也为以集体的名义侵夺个人人权提供了口实。这是从人权实践可能导致的后果来看的。
  “集体人权”的诱人之处在于它从善良人们心底的“集体主义”道德感那里获得了支持。“集体主义”确实是构成社会合作的一种珍贵品性,但它的表达方式恰恰应该是个人主义的,即它是一种作为“个人伦理”的集体主义。忽视集体主义的另一面——即使得“集体主义”作为一种处理国家与个人的一般方法,会使我们我们丧失在它的积极一面那里获得的助益。当“集体主义”主要作为一种说教而非个人的选择倾向时,集体主义的危险已经显露出来了;当它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一般性理由时,它的危害简直无以复加。这种集体主义的实质上是表明人作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并不是个体生命的独立表达方式。[8]如果声称民族、集体的自决乃是个人人权的条件,那么说国家是人权的主体也没有什么不合逻辑的地方。而一旦国家成为人权的主体,人权面临的威胁将是巨大的。不过,确有学者令人惊讶地将国家甚至 “国家集团”列为人权的主体,他声称:“把民族、国家和国家集团(如第三世界国家总体)作为集体人权的主体,也有助于运用其地位与作用,以更好地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9]。从思想上看,这种论调无疑是将“国家”作为一个实体来看的,它与那种将国家视为人们赖以合作的“模型”[10]或一种组织方式的态度迥然相异。而且,这种论调还忽视了一点,即罗斯科·庞德所谓的:“人民”的概念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个人之间的联合。[11]从实践上看,国家主体论显然为那种以国家的名义否定个人权利的行为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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