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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一)——普遍人权与文化多元主义


冯·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阿克塞尔·霍内特:《普适主义——一个道德陷阱?》,载《水星》杂志1994年第546/547合刊,第867页。

刘晓枫:《自由主义,亦或文化民族主义的现代性?——对泰勒的现代性理论的若干疑虑》,载刘军宁、王炎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第一版,第82-83页。

“后现代”主义是针对“现代性”的一种态度,不一定是现代哲学家所持有的。,它的主要特点是:无疆界思维;多元否定;消解“宏大叙事”;非中心、边缘化;世界没有救世主。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福柯、拉康、利奥塔、德鲁兹、罗蒂等人。后现代主义正使得普适性走向毁灭,人权的普遍性问题必须回应这一挑战。因为是实践问题而非认识论问题。构筑理想,批判现实,不背离“生活世界”。人权观念是一种“实践理性”,因此,对普遍人权的说明,并非指人权本身具有普遍性这一事实的说明,而是指人权对于一种可能的公共生活的意义。与之最为相关的,即在于对于社会这一无可避免的人类生活形式来说,人权学说所指涉的那种关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社会对于个人的的强制程度及形式问题。 因此,对人权的普遍性的说明并非要创设一种“元话语”,因为,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总是历史地进行的。

盛宁:《人文的困惑与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批判》,三联书店,1997年6月北京第一版,第281页。

文明的最佳境界是人与人和谐相处、互敬互让,因此通过主张“权利”这种利己主义的方式并不是以人的高尚为预设的。虽然有人指出西方的政治法律精神已经因为权利话语的泛滥而趋于枯竭,但为了维护法治秩序,还是要 “认真看待权利”(德沃金语),毕竟个人权利的保障仍然是一个需要完成的事业。

乔尔·范伯格:“义务、权利和要求”,原载于《美国哲学季刊》第3卷(1966年)第2期,第143-144页。

德妥克维尔还补充说:“不过穷人争取社会帮助的权利是独特的,它不能使这些争取权利的人的精神得到升华,而是使其产生堕落。”引自米洛格:“自然权利,意识形态和生命游戏”,第134页。这是一个可以说

明传统自由派对我们目前所说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抱有偏见的有趣例子。转引自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第19页。

亨利·舒:《基本权利》,第30~33页。

哈特:“自然权利存在吗?”,第65页。

转引自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第170页。

约翰·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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