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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连带、个人与人权 (译文)

  六、结论
  尽管从原则上而言将各民族的权利附加于人权法是可能的,但这也可能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虚构,因为在国际事务中仍然是国家在掌握着权力。这是国际政治的现实。是国家在创设并执行国际法。是各国的强大权力在控制着安理会及其他拥有实权的国际机构。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任何团体都不可能将争议提交到国际法庭上,法庭的裁决也不可能在没有国家间合作的情况下拥有真正的效力。或者是……因为各国都高度珍视自己的主权和内部的团结,自决的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中一般都没有效力。一个民族被获准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政治前途的情况,实在少而又少。捷克斯洛伐克成为两个国家,各自拥有其组成的民族。另外,在以强力阻止大屠杀和种族清洗以保护一些民族的生存权方面,国际社会曾经做过努力,但收效甚微。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对各民族权利的承认无论是否虚构,在过去都已经成为国际法可以忽略的价值。
  国际社会应当放弃将民族权利引入国际人权法和有效执行这些权利的努力吗?本文作者认为,这未免言之过早。尽管卡尔·维塞克的社会连带权利理论应当被摒弃,但他以及其他鼓吹第三代人权理论的人所指出的全球性问题确实是存在的,并且这些问题愈来愈紧迫。因此,对第一和第二代个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将更大程度的社会连带内容增加到国际法中。这确实包含着一种认识,即所有国家需要承担连带义务,而且,除国家之外的义务承担者的范围需要扩大。当各国更充分地认识到全球的相互依赖性时,他们或许会采取共同行动,这样一些民族的权利也将为人权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注释】  * 本文原载美国《人权季刊》(HumanRightsQuarterly)第22卷,第639-657页。

* 卡尔·沃尔曼是圣路易斯市华盛顿大学人文学科Hortence and Tobias Lewin终身教授、 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名誉主席。他的近著有《一种权利理论:法律下的人,机构和道德》(1985);《真实的权利》(1995);以及《走向权利之路:法与道德研究》(1997)。

* 姜 峰,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

卡尔·维塞克,《30年的斗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1977年11月,第29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于16Dec.1966,G.A.Res.2200(ⅩⅩⅠ), U.N.GAOR,21stSess., Supp.No.16, U.N. Doc.A/6316 (1966),999U.N.T.S.171(1976年3月23日生效)。下文中用ICCPR表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载于16Dec.1966,G.A.Res.2200(ⅩⅩⅠ),U.N.GAOR,21stSess., Supp.No.16, U.N. Doc.A/6316 (1966),999U.N.T.S.3(1976年1月3日生效)。下文中用ICESCR表示。

见卡尔·维塞克:Pour une troisième génération des droits de I’homme,载于《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原则研究和评论》,837页,839页,克里斯托弗·斯文斯卡编,1984。

“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的和相互依存的……”,《关于在联合国体制内争取提高人权和基本自由有效参与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的革命》,载于16 Dec.1977,G.A.32/130,GAOR 32ndSess.,105thplen. Mtg., U.N.Doc.A/Res/32/130(1977). 还可参见《发展权宣言》,载于 4 Dec .1986, G.A. Res.41/128,GAOR 41st Sess., 97th plen.mtg.,U.N.Doc. a/Pres/41/28(1986),可查阅:gopher://gopher.un.org:70/00//ga/recs/41/128.

见维塞克,前注4,838页。

见诺兰德·理查:发展权:人民的权利?载于《人民的权利》第39页、41页,詹姆士·克劳弗德编,1988。

见维塞克,前注4,839页。

莱西·布朗:《新简明牛津历史原理英语词典》(1993).

同上。

维塞克,前注4,8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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