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民都享有国家及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权利。为联合国宪章明确宣告、为非洲统一组织重申的社会连带和友好关系原则,应当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原则。[36]
随后,1984年《各族人民和平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Peace)庄严宣布“我们星球上的所有人民都拥有神圣的和平权利。”[37]尽管联合国以一般性的语言清晰地承认了人类追求和平的权利,但其内容既从未被详细表述过,其实现机制也未曾被其先前的提出者引介入国际法,或许联合国近来在维持和平行动上的努力是个例外。
尽管我们可以勾画出和平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可能的外表形态,现在也有迹象表明它是一种类似社会连带的权利。首先,每一份相关的文件都明确预示,和平权在国际层面上施加了某种采取共同行动的义务,尤其是通过联合国实施这样的共同行动。确实,联合国自身的组成根本上是维护和平的国际秩序的一个里程碑。第二,这些文件要求所有的人民和各种国际的和国内的组织,包括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去贯彻实现和平权。这样,这些宣言就假设了超越若干国家范围的义务承担者的存在。第三,这些文件都将和平权归结为集体的权利,包括各国和各民族,与个人同为权利主体。因此,任何这类和平的人权真地以更为详尽饱满的面目出现时,它或许就会成为某种社会连带的权利。
尽管第三代人权的鼓吹者已经提出了大量的新权利以使之进入国际法,卡尔·维塞克自己的权利清单却很短。除了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之外,维塞克的权利清单只包括享有人类共同遗产的权利和信息交流权.在这两项权利中,只有享有人类共同遗产的权利获得了国际法的有限承认。因此,看来只有很少量新的社会连带权利出现于国际人权法,而且即使这些权利,比之于上世纪80年代被主张者提出时的境况,它们现在被承认的过程也是缓慢的和不完全的。这种景况使人怀疑这些主张者的狂热是否已误入歧途或者考虑不周。
五、严厉的批评
这类被维塞克和其他主张者提出的新的社会连带的权利,是否应当体现于国际人权法呢?它们将在三个方面成为社会连带的权利:它们将把义务施加给所有国家,并为所有国际社会范围内的成员施加义务,而且它们就像属于个人的权利一样也是属于民族的权利。在全球相互依存的世界里,宣扬第三代人权的正当性,主要是在于将其作为实现第一和第二代人权的必要条件来看待的。
A. 给所有国家施加连带义务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下,每个国家承担着 “在其领土范围和权限内尊重和保证为本公约承认的所有个人的权利”[38]的义务,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下, 每个国家承担着“逐步……获得进步以使为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39] 的义务,因此,这些在国际法下结成的条约将义务个别地施加给了各个国家。社会连带权利的鼓吹者主张,在我们这个实质上全球相互依存的当代世界中,这些个别的义务需要补充进新义务。要实现各族人民全面发展的问题,阻止分而治之的环境走向退化,以及维护世界和平,都需要创造一种新的国际秩序,设立新的国际机构,以使得所有国家承担连带义务。只有存在社会连带精神指引下的共同行动,人类才能获得福祉,甚至也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生存下去。
与维塞克和其他第三代人权的鼓吹者相关的问题是非常实在的。另外,在当下全球高度相互依存的状况之下,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协调行动。这样,立基于所有国家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的相互合作的国际法,应当进一步发展,以补充传统的国际法只是施加给个别国家在互利基础上的相互义务的做法。但这必须使每个国家去履行超越国家的个别义务之上的连带义务以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吗?本文作者相信这是必然的。区别正如一对夫妇那样,在一份合同中,或者妻子和丈夫每人承担一半的偿贷义务,或者每人连带地承担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中,如果丈夫偿还的份额小于他所借贷的份额,那么妻子将有义务补足差额。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倾其所有以消除对人类福祉和人权的全球性威胁。这样,就存在一种紧迫的需要,若使所有国家连结在一起承担连带义务,就要使某些国家承担超越其公平份额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国际社会所付出的努力的充足性。
然而,本文作者并不认为这些连带义务需要新的社会连带权利的出现。第三代人权的鼓吹者主要强调这些权利对于充分实现为个人享有的第一和第二代人权是必要的条件。例如,所有人民的发展权对于保证享有足够的生活标准和分享科学进步及其成果的权利来说是必要的。同样,对于健康环境权来讲,这一社会连带的权利是国际人权法已经承认的关于个人健康和生命的个人人权的基础。对于本文作者的观点而言,这些恰恰为相反的立场提供了证明。也正是在当下全球相互依存的景况下,由于国家间的协作行动对于保障第一和第二代人权是必要的,这些新的连带义务可以直接从现存的个人人权中获得,而不必借助于任何额外的社会连带权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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