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连带权利?
所谓第三代人权的社会连带性如何才能是确定的?在这一部分,我将阐释卡尔·维塞克将用“社会连带”表示什么,并通过哪一种或哪些方式使社会连带概念经过精心构思后纳入他的社会连带权利理论。在下面的几个部分中,我将对第三代人权中的典型权利做一考察,以发现这一理论在多大程度上与国际法的事实相符。
维塞克相信,他所提倡的新权利对于克服传统人权理论带来的危险是必需的,并且弥补了第一和第二代人权中显现的不足。人权先前一直被界定为每个自然人的权利,它们预设了一种过度的个人主义,甚至是一种利己主义,并使个人与社会严格对立起来。这样,第一代人权被设计用来保护个人免于国家的虐待,第二代权利试图使个人能够要求国家创造和维持政府计划以有利于自己。但是这忽视了一个事实,即个人如果不参与社会生活就不能发展向上,而且每一个人在需要自由和平等时也需要博爱。为了超越相互竞争的个人所导致的孤立个体自治,获得社会团结,应通过个人对所归属的多样社会的合作与参与,使其潜质充分得到发展。对此,这些新的权利是必要的。[6]
另外,维塞克认为,为了回应迅速出现的全球相互依存的态势,现在也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这些新的人权。任何单个国家即使借助最为坚决的措施,也难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鼓励可持续的和平衡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在国家层面,尤其是在国际层面上的合作。因此,单个国家的孤立行动再也难以满足即使是在第一和第二代人权中赋予个人的责任了。[7]这样,对于那些由于全球人民和国家相互依存而构成的对于人权的威胁,要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种联合回应的话,人权的第三代就是必要的了。
被卡尔·维塞克认为的新的和具有明确性的第三代人权,是指这样一些权利——一些如果不进行全社会范围内所有成员的相互协调的努力就不能实现的权利,即在包括个人、国家、公共的和私人的组织、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范围内的协调一致时才能实现的权利。[8]这至少需要一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较低限度的一致意见和承诺,以作为对确立和保障这些新的人权的共同反应。这种全人类的一致意见和承诺将会形成《牛津英语词典》中所界定的那种意义上的“社会连带”关系,即“在情感、行动上的团结和一致,尤其是兴趣、同情心或者愿望在个人之间的共享。”[9]
但是,为了保证这种必需的全社会范围内所有成员的努力,这些新的人权必须施加给全体成员各种义务。然后他们才能在技术法意义上建立起社会连带权利,技术法被《牛津英语词典》解释为“含括参与和若干责任或权利的一种义务形式”[10] 。维塞克坚定地认为,个人、国家、其他公共团体、私人组织、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参与和承担责任对于社会连带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从这一点上看,从社会连带性如何界定一种新的人权?即使人们接受了三代人权的比喻并承认一种新的人权正出现于国际法,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与先前几代权利迥然相异。维塞克认识到第一和第二代权利有一种“集体的维度”。[11] 那么,社会连带怎么能够使得这些新的权利截然不同于那些已经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权利?
首先,很显然三代人权中的权利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毕竟,自决权作为一种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共同承认的一种权利,确实体现了某种社会连带性,正如同发展权、健康环境权和和平权和出现一样。但是,人们通过反思会发现这种思考并不是清晰无误的。诺兰德·理查已经最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疑问:“如果那里真的存在第三代人权,那么那一代人中最先出生的人将享有自决权”[12]。是否这些新的权利在本质上区别于原先的权利,仍然没有确定的答案。
史帝芬·马克斯,一位曾经对维塞克的理论作出最为宽泛解释的法官,以下面的话回答了前面提出的问题:
社会连带并非仅仅用以表达第三代人权的概念:最小意义上的社会连带,在分享共同的目标和在使社会各种因素达成一致的行为模式意义上,对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实现同等重要。但是,社会连带是第三代人权的关键性特征,如果对达成特定的行动模式的目标和所承担的责任没有相当广泛的共识,第三代人权就是不可思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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