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来的就是有效的——论我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
姜峰
【关键词】
宪法 直接效力
宪法司法化 宪政 法治
【全文】
由于我国宪法一直不被法院直接适用于案件审理,似乎它已经不是“法律”了。在许多人看来,法律只是那些在法庭上被当事人和法官引为依据的东西,而
宪法不过是“政治性的纲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们的
宪法被法官们大大地忽视了,
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公民基本权利,因为不具有可直接为法院适用的效力,也成为一种在
宪法意义上不可得到最终保障的权利。从八二年
宪法制定至今,人权条款的效力只是间接的——它们必须借助使之具体化的部门法来起作用。对于
宪法功能的发挥来说,这显然是不够的,宪法人权条款应当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被法院作为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1)
宪法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政运动的一个趋势。这不但在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中少有例外,且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认同.(2)其中一些国家的
宪法则明确宣告人权条款具有直接效力。列举此类的例子不是作为本文的论据,因为“类比推理”根本不是推理,[1](第119页)只是想描述一下我们的
宪法处在一种什么样的语境当中。但这些规定的确为我们起到了“榜样”的作用,并能调动我们做出同样选择的热忱。这些例子是:二战后的德国汲取魏玛
宪法被悬置的历史教训。在1949年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承担义务。”葡萄牙1982年
宪法第
18条规定:“关于权利、自由与保障的
宪法规定,得直接适用。”瑞士、印度、俄罗斯等国的
宪法亦有类似规定。(3)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不仅为诸多国内立法所承认,且是《世界人权宣言》对于签署国的要求。《宣言》第八条规定:“人人于其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
我们的
宪法不能被法院直接适用,这恐怕不是一个“偶然的错误”。在观念、理论和体制安排等几个方面,均可发现
宪法被忽视的原因。本文试图通过推翻这些原因的正当性来说明宪法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问题。
一、法院的使命——维护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