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59页。
关于法律解释的确定性问题,上面主要讨论了“文义解释”问题。其实,目的解释、语境解释等都难以保证法律的绝对确定性。例如,关于目的解释,就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一条法律规则是否存在一个贯穿始终的原意或目的?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立法者分享了共同的意图?对法律的解释总是难以逃脱当下的历史环境,发现或回归立法原意就成为妄想,解释法律怎么能保证不成为新的立法?关于语境解释,我们可以问:什么是语境?语境又能脱离语境理解吗?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确定性问题,苏力先生在《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一文中有精彩论述。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344页。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484页。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事实上,法律的相对自主性已经为许多不同流派的学者接受。例如,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有其相对独立的历史使命。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374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41页。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版,第31页。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5页。
参见RoscoePound“WhyLawDay ?”Havard Law School Bulletin,X,NO.3(December,1958),4.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428页注16。 波斯纳并不认同这种理解法律确定性的方式,在他看来,一个案件只要是没有确定答案,则该规则就是不确定的,“一旦我们要区分原则上的确定性和实践中的不确定性时,这种见解几乎不解决问题。即使对有关查理三世和小王子的问题一定有正确答案,但无法获得这一答案的话,也就等于没有正确答案,或者等于这个问题没有意义。”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252页以下。
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杨寿仁:《法学方法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8年,第49页。
盛宁:《人文的困惑与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批判》,三联书店,1997年6月北京第一版,第28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