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疑论渐兴之前,人们似乎未曾因为适时地改变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则而感到对法律的目的之实现上有何实际损害,规则的变化倒是通常被视为法律进化的一般途径,只是当规则的频繁变更使得人们在一些特殊场合无所适从时,人们才会施以微词。事实上,一种观察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的通说仍然是富有说服力的,即法律的确定性主要存在于它的原则而非规则,一如罗斯科·庞德认为的那样:“法律之根本且恒久的部分,存在于它的原则——推理的出发点——之中,而并不存在于其规则之中。相对而言,原则维续于恒定,或者说依恒定路线而发展。相对而言,规则只适用于一时。它们一般不会发展,它们会随时被废除,并为其他规则所代替。”[24]他根本不认为规则的确定性乃是法律确定性的必然含义,这种理解显然不同于德沃金。
稳定与变革素来是一对矛盾,却都可以成为法律规则的两种正向价值,至于何种价值居于首要,却不是一个可以一般地进行回答的问题,而必须依据规则所适用的历史环境。对稳定价值的诉求必然依赖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推论,而法律变革的动力必然来自于规则之外。这是我们探求法律确定性方法的基本态度。“在逻辑推论的客观性中,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被假定存在于法律规则中,而在经验方法中,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却存在于法律规则之外。”[25] 我们前面提到了波斯纳对法律推理中三段论方法的怀疑,不过,作为一种进行逻辑批判的工具,三段论的意义是不能否定的,严格使用三段论方法是保证法律规则确定性的方法,这一点对法律解释尤其有重要意义。在法律规则的变革中我们仍然可以维持一种相对的确定性,法律命题的经验色彩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逻辑方法被运用的同时,还必须透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法律适用中的确定性,这是一种二十世纪以来普遍受到重视的方法。如果说前面我们引用波斯纳对三段论推理的怀疑来支持了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立场的话,那么,尽可能地克服三段论推理中的问题则会成为促进法律确定性的途径。“在经验科学诸命题中,有许多属于经验命题,具有‘验证可能性’或‘确认可能性’或透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或确认‘真理性’”。[26]关于经验方法的在维护法律客观性中的意义,法律社会学的兴起便是一个例证。
结 语
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在知识上的确构成了一定挑战,它督促我们反思一些原来认为确定无疑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象德沃金这样的理想主义者也必须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作出妥协的原因了。这或许就是怀疑论思想的积极意义。不过,彻底的或还不够彻底的怀疑论者都似乎在努力让多数服从少数、让边缘取代中心、让个案代替一般,并把脱落几根头发说成是患了秃头症。但愿不是一种标新立异的认识论冲动将人们的思想发展到了一个不恰当的地步。
追求确定性的本质主义在当今受到的冷遇是有目共睹的,许多人越来越相信世间的事物都没有什么本质,并把本质主义当成一个神话来看待。本质主义的倾向也受到过维特根斯坦的批评,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误解。对智识与实践在某些场合进行适当的区分是有意义的。本质主义在知识上受到的挑战并不能抹杀它的现实功能。如果我们将反本质主义作为时下流行的“后现代主义”话语的一个特征,那么它也如同后者一样不过是一种“姿态”,而非一种“实践”;是一种“阐释”,而非一个“事实”,是有条件的“假设”,而不是无条件接受的“真理”。[27]不能否认的是,人有一种追求确定性的天性,这一天性源自对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必须区分不同的事物以建立起一个以语言符号为载体的意义结构来作为认识工具,这是人与人在社会生活的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区分的方式之一即对不同的事物贴上本质主义的标签。人类之所以概括、抽象,乃是为了思维的经济。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尽管地球是圆的,但并不防碍建筑师划出直线的努力,同样,尽管我们没有把全世界的乌鸦都捉来看看,但我们还是愿意相信“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一判断,如果我为了确证这一判断的可靠性而寻遍天下乌鸦,即使我能够做得到,这一成本也未免太高。从纯粹逻辑的意义上讲,我们人类的知识都不是绝对可靠的[28]。或许,人类运用知识的一条规则是:我们习惯性地、不加验证地相信、坚持使用某些判断,并非它们事实上确定不移,而是相信它比不相信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助益或避免更大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