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我国,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制度早已不能适应市场十分活跃的社会现实。历经学界对正当程序理论的引介、实务部门相应的改革努力,追求程序公正的观念正逐步深入民众与司法制度的骨髓,这与市场追求形式与规则平等的思维不谋而合,因此,严格遵循规则之治的正当程序模式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模式的缺陷在我国同样未能避免,如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它的刚性使其丧失了必要的人文关怀以至近乎残酷;它的单调性使其无法回应多样性的争端,在解纷止争面前日显捉襟见肘。也许如上弊端所致,虽然人人都向往“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但现实中“单方面接触”、追求“黑色正义”的现象屡禁不止。基于辩诉交易的独特运作方式与功能,它可以对正当程序模式所产生的盲点进行有效的弥补。所以,结合司法实践,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命运将是作为正当程序模式的补充而确立。
但辩诉交易毕竟对传统司法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前者以纠纷的真正解决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了诉讼主体的现实利益,注重当事者之间通过“合意”完结诉讼,体现了一种契约观念;而后者固守刑事司法是为“保证
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设,注重严格的规则之治、追求绝对的程序公正。这两种完全不同风格的司法模式,在价值诉求与司法实践中必然相互“拆台”。这在当下中国真正的程序正义理念尚未真正确立之际,却出现了具有后现代意味的契约式司法,就司法改革而言真有些反讽意味。而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究竟能为辩诉交易开辟出多大的空间,即其范围如何确定,制度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还有其间的其他具体问题,笔者会继续进行思考。
【注释】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Email: misereremei@sina.com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2日。
Mary E Vogel, The social origins of plea bargaining: Conflict and the law in the process of state formation, 1830-1860 ,Law & Society Review; Amherst; 1999.
该思想与当代公共哲学的主题不谋而合。其主题内容是,“在多元差异主体间进行不断地对话与交往,力求取得共识、整合出合法性规范,从而成为全球化的游戏交往规则。” 任平等:《公共哲学》(四篇),《新华文摘》1999年第8期,第32页。
其中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法律学界兴起的“新公法运动”(New Public Law Movement)。倡导该运动的学者广泛吸收了法学之外的市民共和主义、神学、女权主义、释义学、实用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以重构、发展其既有理论。新公法运动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多样性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再塑法律权威、避免信任危机所作出的必然反应,是一种后现代法学思想的体现。在程序理论领域,它对纯粹的程序形式主义提出置疑,认为其缺乏价值负载能力,从而更加关注实质的正义。由此产生的新程序主义强调目的法的力度(dynamics of purposive law)、公共协商、结构性失衡和通过对话达致真理。(William N. Eskridge and Gray Peller, The New Public Law Movement: Moderation As A Postmodern Cultural Form, Michigan Law Review,Feb1991.P728)其中内含的主线就是一种“契约式治理”,在法律程序中注入利益选择、平等协商与对话的契约精神,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通常是控辩双方进行权益交换,但也有其他变形,如德国是被告人和法院就诉讼的处理方式进行协商。参见魏根德:德国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可参见Michael Gorr, The morality of plea bargaining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Tallahassee; Spring 2000.
同上。
Santobello v.New York,404 U.S. 257,261(1971).
正如有人认为,辩诉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如果认为辩诉交易不过是用最低的司法成本来处理案件的手段,这将是很严重的错误。它有更多的契约性价值:它消除了由审判给控辩双方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它为刚性却无常的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它被用来缓和强制量刑规则的严酷无情,使刑罚更加准确的回应案件的特定性、尽量作到个性化的对待;实践中,很多重要的执法活动是通过与被告人的合作来完成的,如以宽大处理换取情报、协助以及为严重犯罪提供证据,而这主要依靠辩诉交易来完成。 参见: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 135(1967). 转引自Lloyd L.Weinreb, Criminal Process: Cases, Comment, Questions (fifth edition), Westbury,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93.P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