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暗 夜 薪 火---追思教育独立运动

  最为令人难以引起警惕之心的是,以滥用学术自由为理由干脆取消、限制学术自由的措施往往能被普通民众所容忍。这一态度可能会成为大学教育的坟墓,因为在多数情形下,对学术、言论自由的推崇往往以忍受滥用自由带来的一些消极后果为代价的,一个珍视自由之价值的社会对此总是有所准备的,而对维护自由深信不疑。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如果哪个社会秉持不以自由的一些恶果为由反对自由的理念,则真是文明之大幸。F ·哈耶克的话为这一理念作出了精确且简洁的描述:“自由常被滥用的现象,决不能用做反对个人自由的论据。自由必然意指这样一个道理,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我们对自由的坚信,并不是以我们可以预见其在特定情势中的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即从总体观之,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而其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对于学术自由而言,这一观念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作出现代表述的大师,哈耶克还认为,“自由主义”当然也意味着在科学研究和教育方面的自由。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讨论了国家垄断教育的做法的危险。垄断式教育体制的特点在于,教育完全以一种国家控制和支持的形式进行。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大学的研究项目都是由政府确定的,一方面,这对于那些不受政府欢迎的项目因为受到了制度上的歧视而不免遭到抑制,另一方面,那些受到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超越或背离政府的目标的研究成果可能就是不被认可的,这种体制会防碍新知识的出现和增加,从而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为学术自由的结果必然是产生不同的思想和知识。更为另人担心的是,教育处于某一政党控制和监督的状态之下。对于这种体制,哈耶克担心,因为文明的进步总是少数人与众不同的思想和行为逐渐普遍化的过程,如果科学研究是根据某种用以判定其社会功效的统一观点(通常是政府的好恶)来决定,那么,一些对于社会有远期利益的思想和创造就会受到歧视和压制。如果每个被证明有研究资格的人都能够致力于他自己认为最有利于其作出贡献的那些工作,那么知识就可能得到最快的发展,而且这也是对我们所主张的论点较为重要的实践。哈耶克从科学研究经费所具有的意义的角度批评了完全一以公立大学代替私立大学的教育方式,一如实验性研究领域中的情形所日益表现出来的那般:“如果通过确使每个有资格的研究者决定如何运用自己时间的方式已不足以使他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大多数工作亦必须以大量物质手段作为支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欲求知识的进步,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就一定比那种由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一项一元性计划来控制资金的状况更为可取,因为在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的情况下,甚至那些非正统的思想者都可能有机会找到同情的倾听着并获得资助。” 在这一情况下,教育由国家垄断就不利于科学研究的最大发展。“知识自由”应该意味着所有所有的研究都能够得到发展,包括私立教育机构在内的多元投资是对于教育有裨益的做法。而完全为政府当局控制的教育尤其是大学教育是有诸多弊端的。故教育独立的意义非同小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