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是对传统司法的批判上产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优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就在于其强调的“恢复”功能,它不是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着眼于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而这种修复是上述刑事司法制度所不具有的。恢复性司法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它还是对付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的一种对策,可以促使采取适应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与这些制度相互补充的一系列措施。从这个角度说,恢复性司法同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还是有相似之处的,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一般针对民事案件和轻微违法案件,刑事案件中的调解也只限于自诉案件。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促进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交流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笔者看来,恢复性司法对我国还是有借鉴意义在于,在报应性的刑事司法中注入恢复性司法的血液,为更好地解决纠纷创造制度环境。鉴于此,在刑事审判的范围之外,我们可以将调解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给被告人和被害人创造一个平等对话的空间,在消除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同时,整合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除仇恨和敌视,这样既有利于违法犯罪的人重新融入社会,又有利于被害人的利益的保护,进而可以恢复原有的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一次演讲中指出的:“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严刑峻罚未必能真正遏制犯罪,而只有通过实行惩罚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通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18]如果我们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社区的力量,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犯罪的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社会的长治久安就不会是一句口号。
五、实践与前瞻: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试行及其评价
事实上,在非国家制度的层面,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已经出现。在笔者看来,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是以社区矫治和社区服务制度的试点为标志的。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上海市在2002年8月做出部署,开始社区矫治工作的试点,今年的1月28日,上海市在三个区启动了社区矫治试点的第二阶段。当社区矫治作为一个概念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还很陌生的时候,上海首先开始了恢复性司法的大胆尝试。[19]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20]2003年7月1日,上海市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市法院试行。2003年7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本市首次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所谓的社区矫治,也可称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上海市的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社区内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监外执行(原文如此——笔者注)的各类对象进行管理和教育;负责掌握矫治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访谈,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制作考核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等。在社区,矫治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治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制订的相关守则,要遵守外出请假制度;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治办公室组织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活动;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则成为矫治对象接受社区矫治的主要手段。例如,为社区敬老院的老人们服务,实行义工劳动制度。规定凡是符合劳动条件的矫治对象(保外就医者除外)每周必须参加不少于四个小时的义工劳动;凡是超过就业规定年龄的对象,可以自选义工点做力所能及的劳动。据报道,先期试点的三个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记录,社会反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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