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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初探

  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最早在刑事司法中实施恢复性司法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郡警察局。他们认为,犯罪活动不仅是对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对被害人安全的威胁。犯罪行为人应该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社会各方面力量也应当通过感化、教育和治理犯罪行为人来挽救他们。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警察只要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就可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犯罪少年的其他背景材料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这样处理的效果并不好,现在,青少年的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犯罪危害的自我认识被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了教育、改造青少年的合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在于使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以各种方式促进他们重返社会。具体的做法是,警察在发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首先要进行面谈,面谈后不是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带他们去作案的现场,如果是盗窃商店,就去商店与商店的老板面谈,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他们反省,同时使也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所涉的犯罪需要进一步协商补偿方案,警方可以召集一个“恢复性会议”,邀请犯罪者、被害人以及他们各自的支持者参加。犯罪者和被害人(如果适宜的话,还有其亲友)陈述己方事实。询问他们认为造成了什么伤害(或者,被害人方面和犯罪者家庭方面,受到了什么伤害)。这样做的最明显的效果是减少了犯罪率。牛津郡采取恢复性司法的政策后,零售商店的被盗率是4%,而别的地区的零售商店被盗率一般高达35%。[8]《1998年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和《1999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正式把恢复性司法纳入到了青少年司法系统内。根据《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的新的“移送令”,要求将第一次被起诉(作了有罪答辩)的青少年在法庭之外移送给青少年犯罪者帮助小组(由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组成),他们的职责在于通过商定的恢复性和修复性工作计划来协助青年人改过自新。这一做法能避免犯罪者被烙上耻辱的痕迹。如果这一商定的“契约”履行了,判决就显得“多余”了。目前,对修复性司法的兴趣正日益增长,席卷全英联邦。最近,著名的奥德考察报告(Auld Review)称赞了这项确保统一、合理和有效地运用恢复性司法技巧的全国性计划的实施和发展。[9]可以说,恢复性司法已经进入了英国刑事司法的主流。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相继为新西兰、澳大利亚、爱尔兰、新加坡、南非等国家所接受,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在北美和欧洲盛行二十余年的被害人-加害者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模式可能是最为广泛的,它表现为“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见前文)或“被害人与加害者对话计划”(victim-offender dialog programs),旨在给被害人和加害者提供一个可靠的交流机会,让加害者明白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并能在达成一个相互承认的协议,使加害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社区修复会议(Community Reparative Boards)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旨在减少对正式司法程序的依赖性,为被害人和社区成员提供一个“富有建设性地面对犯罪者”的机会,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还有一种发源于新西兰的家庭小组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一般是召集少年犯和其家人与受害者和其家人一道参加一个相对非正式的会议,讨论有关被害人弥补和改造犯罪者计划(必要时,犯罪者的家庭应协助犯罪者支付赔偿金)。最后一种模式叫做团体处刑会议(Circle Sentencing),[10]这个团体(circle)涵盖了被害人和犯罪者、家庭成员和朋友、警察、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相关的社区居民,由他们共同决定治愈创伤的步骤和预防将来再犯罪的方案,然后形成一个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处罚协议。[11]
  尽管在美国和英国恢复性司法有着诸多模式,但是大多数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都同意以下一些核心价值:互相尊敬;各方都有权参与处理过程(除了促成者);促成者的中立性;可说明性;互相同意的,无强迫的参与和作出决定;以及包含所有相关人员的有意义的对话。特别是,大多数人都赞同,把受害人包括在内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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