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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英美法系国家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放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逐步扩大。例如,英国在继1938年允许在民事诉讼中采纳书面证言后,又于《1968年民事证据法》中进一步解除限制,规定了第二手传闻的一些例外。《1995年民事证据法》的实施,标志着传闻证据规则在民事领域的根本性变化。[23]该法的指导原则为:法律应当被简化;除非有充分理由认为证据不可采纳,否则所有证据载原则上都是可采的。在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下,《民事证据法》在传闻证据规则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证据不应因其为传闻证据而被拒绝采纳”。这就意味着法庭原则上可以采纳传闻证据。这实际上是宣告了传闻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终结。为了防止滥用传闻证据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该法随后设立了一系列程序保障措施,如预先通知的要求(第2条)、传唤证人的权利(第3条),评定传闻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指引(第4条)、陈述者的资格及未被传唤的证人的可信性(第5条)等。在刑事领域,除了《1988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对陈述者基于恐惧而不能出庭作证时可采纳其向警方所作陈述外,并无太大举措。在美国,一场被称之为“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the liberalization of the hearsay rule)的运动悄然拉开帏幕。 美国在1942年发布《模范证据法典》的时候,拟定授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遭到了当时律师界的批评,致使该法典未能施行。《联邦证据规则》虽然没有完全按照“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的主张行事,但也没有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态度。但是,美国许多判例和学者论著,却是深受1942《模范证据法典》的影响,“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的观念绵延至今,乃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许多州的证据法,虽有传闻证据规则之形式规定,但却是在一定程序上实行了“自由化”。[24]虽然目前对于传闻规则自由化的争论尘埃未定,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国对于无陪审的案件(nonjury case),在事实审的法院,一般不管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一概先行收集,在到最后才考虑是否要排除的问题。乃至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McCormick)也认为,在事实上,现在美国法官适用的传闻证据规则,要比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自由得多。[25]日本学者也认为,对传闻证据产生绝对信任的观念是危险的,因此,使法官拥有一定限度的裁量权来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明力的不可靠性,就足以防止这种危险的存在。[26]可见,在最先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一些国家,也在不断地对该规则进行反思,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就此断言传闻规则的存在已经不合时宜,则为时尚早,因为传闻证据规则所确立的根基并未动摇,给予法官在传闻证据可采性上一定的裁量权,只是在修正原先一些极端的做法。
  (二)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必要性与可能性之考虑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尽管学术界对现在的刑事诉讼模式不无商榷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庭审改革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实是以对抗式审判为参照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沿循着增强对抗的改革思路。对抗式的庭审需要对抗性的规则。证人作证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设置之一,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规则,已经是“四面楚歌”。可以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大行其道就是我国缺乏传闻证据规则最典型的症状之一。
  笔者认为,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但是,笔者认为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成本和司法资源。作为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与特定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相契合的,其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其它原则与制度的配套。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不能脱离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总体来看,在我国目前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障碍:第一,我国没有审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证据资格的判断一般由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程序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第二,检察官移送还是随起诉书移送主要的案卷材料,没有贯彻“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样难免会使法官产生预断,排除传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第三,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义务不明确,证人权利无保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存在很大的困难;第四,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应有的对抗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从近几年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正在进行改革或准备进行改革,一个更具有对抗式的程序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来,证据规则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未雨绸缪,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应当纳入改革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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