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欧洲联盟法的超国家性看当代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

  三 几点结论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一样,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种种关系,它们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都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国际经济无疑在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64]那就必然带来法制的“全球化”。由于国际交往的频繁,国际法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必然要探索法律的经济基础。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只是经济的记录而已。”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65]“全球化”不论人们对它的内涵理解有多么不同,它总是反映的是这样一种现实,即“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主权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这样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市场成功取代了冷战时代的对峙局面。自由市场的观念当然意味着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它加速了思想的渗透。”[66]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和一个缩影。欧盟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成员国的主权权力是一步步、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转让的。欧洲一体化道路困难重重,成员国竭力维护其主权,就是对己转让的主权权力也是尽力设法控制,但是由于现有经济和政治联系及利害关系得失考虑,要退出或扭转这一进程也难。欧盟选择的是一条从经济到政治的道路,[67]经济是手段而非最终目标。虽然欧洲一体化前景难料,但就目前趋势而言,成员国还会向欧盟转让更多的主权权力。到那时,欧盟将会呈现出更浓的超国家色彩,这己不是主权权力可分不可分的问题,而是成员国转让了多少、还保留了多少的问题,是成员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所转让的主权权力的问题。欧盟的实践启示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问题:
  1、坚持国家经济主权不容侵犯,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首要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
   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具有重要意义。[68]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又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保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合作的关系?都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理论问题。我们认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要求我们无论是在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过程中,还是在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成员国加以强制规范和监督的形式的过程中,都不能违背国家意志及国家利益的价值取向不得有损于国家的基本权力.要坚决反对那种借口全球化甚至以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为标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众所周知的一个突出例子,就是美国禁止同古巴(赫尔姆斯伯顿法)、利比亚和伊朗(阿马托—肯尼迪法)进行贸易往来的两项法律。[69]
  2.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总体利益相结合。
  在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我们要看到国家主权原则不是过时了,而是向前发展了、充实了,应当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总体利益相结合,是国家主权原则新的内涵。
  诚然,绝对主权理论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二战以后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主权,维护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国家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界性的轨道,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其局限性。一方面,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全球化制约着各国自主发展,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风起云涌之际,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呼之欲出,那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观点,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了。[70]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人们视野也相应地扩大了,世界人民不仅看到自己的国家主权,也有可能看到全人类的总体利益。例如人类活动已经扩展到外层空间,相应地产生了的许多有关外层空间的条约。在这些条约或公约中明确地体现了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
  两次大战阶惨痛教训,提高了人们的觉悟。“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再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民见到了全人类总体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谋求人类进步正是全人类总体利益之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是建立在国际法律秩序基础上的,有权利就有义务。霸权主义者千方百计扩张自己的主权,不
   惜侵犯别国主权,民族利已主义者只顾自己的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别国的利益,这些都是和主权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反对霸权主义、民族利已主义。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离不开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如果没有世界和平与发展,没有人类的进步,没有这两个大前提,一个国家哪能保证它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呢?因此,全球化状况下的国际关系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并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而为达到这一目标,各主权国家就要做出牺牲,让渡限制部分主权权力,这样才能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至于落伍,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
 
  (二)国际合作无损于国家主权及利益
  国际社会的反复实践充分证明,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不会蚕食各国的主权,相反,会使国际社会面临的许多共同问题得顺利地解决,也会使主权权力在更高的层面上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体现出它的存在价值。
  1.如前所述,欧盟成员国自愿让渡部分主权权力的原因之一便是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继续发展和欧盟成员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以及实行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国际调节与协调的需要。[71]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并不断有新的国家要求加入欧盟,在于它能更好地体现或实现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因此,欧盟成员国主权权力向欧盟的部分让渡首先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其次主权权力让渡的领域是有限的,在一些较为敏感的国际安全、政治领域,如核试验、核监控,武器消减等,只有坚持主权不可分割性,才不会损及国家利益。再次,欧盟的产生虽然在区域水平上各成员国明显让出了一些主权权力,然而,主权权力从成员国转让给欧盟和欧盟所包含的主权汇合却受最后成员国退出欧盟的限制;只要还有这个可能性,从成员国到该组织的任何权力转让归根结底都是暂时的。因此从国际合作的自愿性、范围和安全阀来看,均无损于国家主权及利益。
  2.在国际合作中一国主权权力因其让渡而获得权利和利益的回报,如果超过其允诺的权力限制和让渡的“损失”,就是有价值和值得肯定的,这不是仅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而是全盘权衡利弊得失的必然结论。相反在需要各国合作以谋发展的过程中,固守绝对主权观念,拒绝在超国家层次中摒弃主权樊篱协调合作,往往得不偿失。[72]在这方面,东盟是一个极好的反例:东盟尽管以不干涉内政为其“东盟方式”的原则,但是1997年的金融危机以及一体化的浪潮己使其成员国反思这个方式,从而开始有所动摇。这一点恰恰说明了区域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趋势,固然与传统主权观念有所冲突,但也正是新背景下主权观念的表现形式。因为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国虽然让渡了部分权力,但由此获得了某种利益。由于先进的科技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经济实力成为一国在全球范围内获取经济利益的后盾,强者更强而弱者愈弱。只有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和相应的倾斜政策,才有可能使弱国有发展机会,而强国也不会总提供免费的午餐。因此要获取利益,要有序发展,就需要强制性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