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具有普遍性的学问。但这不代表法学家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分子形象。因为学术也是一个对抗机制。拿了谁的钱就为谁说话,只要不说假话,就符合有机知识分子的职业道德。认为学者一定是普遍正义与真理的外观设计,这是一种对知识分子刻舟求剑的想象。所以我说陈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书、拿当事人的钱,这本身没有问题,拿得再多也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什么律师拿当事人的钱、只阐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和事实,大家可以接受。但陈教授这样做舆论就不能接受呢?关键在“律师”是一种典型的“有机知识分子”职业,他摆明了我就是只帮一方说话的。但“学者”这个职业却残存着传统知识分子的定位。他们拿了当事人的钱站出来说话,却羞答答不澄清自己的“有机”身份,试图以传统知识分子俯视苍生的姿态蒙混过关,并利用了人们(包括法官)对这一残存身份上积累起来的无形资产的信赖。
其实法学家向法院递交某种意见也无不可,可以对比美国司法中“法庭之友”的做法。但“法庭之友”是允许非当事人站在被告或原告一方,向法庭提出一种友情的“辩护状”或起诉状,法庭通过这种方式把舆论接纳到庭审中来。“法庭之友”的身份是很鲜明的,即使某个“法庭之友”自认为是在维护普遍正义,但他在技术上也必须放弃中立。只有放弃中立他的观点才能进入法庭。但刘案中的法学家明明是接受被告方的“有机”邀请,却以貌似中立的学术身份来提交类似文件,这就凌驾在了司法程序之外。这种虚假的中立性就像立法过程中虚假的整体“民意”一样,背离了司法和宪政在对抗中寻求均衡的精神。法学家和其他人一样,当他们在媒体上自由发表对此案的意见时,他们可以一种自诩中立的姿态发言。但如果允许以某种方式把意见提交给法庭,那么每一种意见都必须表明自己的“有机”身份。你要么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要末站在原告的立场上。
诉讼是这样一种模式,你要发言就必须先问你屁股坐在哪边。法庭不能接受任何一种自诩为不偏不倚的观点,因为只有法庭本身才是不偏不倚的。陈兴良等人既拿人家的钱要求发言,就是一个已经介入此案的“有机知识分子”。但发言前又干咳两声说自己下面的话是出于维护司法正义。他这话要是真的就对不起人家刘涌,是假的是对不起所有剩下的人。就像一个议员如果声称自己的提案是为了维护全国人民的利益,这家伙所在选区内的选民们,下次就应该毫不犹豫的把他选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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