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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上)

  第62条 〔对法定代表人适用〕
  本法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以及以其他组织的名义起诉或被诉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63条 〔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正当的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4条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其它有权机关、公益团体、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为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生活质量、文化财产、国有财产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针对侵害多数人利益的人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赔偿诉讼。
  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都可提出材料及意见,法院不得拒绝。
  法院在审理公益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一切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在发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未得到代表时应当为其指定代表人。
  第65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66条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被诉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下列情形为必要共同诉讼:
  (一) 以使他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变更之诉;
  (二) 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必须由数人共同行使的;
  (三) 其他必须一同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的。
  第67条 〔必要共同诉讼的效力〕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具有诉讼当然中止或裁定中止原因的,当然中止或裁定中止之效力及于全体。
  第68条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拒绝作为共同原告而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声请,以裁定追加其为共同原告。经追加为共同原告后仍不参加诉讼的,视为已共同起诉。
  法院做出前款裁定时,应给予被追加人陈述的机会。
  第一款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第69条 〔准必要共同诉讼〕
  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被诉。
  准必要共同诉讼适用第62条(效力)规定。
  第70条 〔独立第三人〕
  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或者主张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属于自己权利的第三人,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如本诉系属于第二审程序,可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诉讼。
  第71条 〔 辅助第三人〕
  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72条 〔辅助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辅助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明确参加诉讼的目的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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