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 〔审判长的指定〕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法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当事人合意选择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可以由当事人选定。当事人对审判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影响合意选择法官的效力。
第46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47条 〔法官不得执行职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执行其职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3)在其他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或者参与该案件的仲裁裁决的;
(5)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6)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48条 〔申请回避〕
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或有不公正可能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就具有下列行为的审判人员提出回避: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第49条 〔回避的申请〕
审前回避应当向法官所属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不主张他所知悉的申请回避原因而在法官面前辩论的,就不能再以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的原因应当释明。
第50条 〔回避的裁判〕
法官的回避,由院长裁定。院长不能做出裁定的,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
对于前款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支持当事人申请的裁定除外。
第51条 〔审理的暂停〕
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在对回避申请做出裁定前,应当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有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性行为的除外。
第52条 〔自行回避,依职权回避〕
院长认为法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依职权做出回避的裁定。法官认为应当回避的,经院长许可,可以回避。
第53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的回避适用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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